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 当P0 P1按照 P2×(1-L)×(1-15%)调整 ② 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 P2×(1+15%)调整 ③ P0>P2×(1-L)×(1-15%)且P0 ※ 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只判断②式是否成立,若成立则应调低单价,否则按原单价结算;同理,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只判断①式是否成立,若成立则应调高单价,否则按原单价计算。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可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P?P0?A??B??B??B????B?123n?F01F02F03F0n??注: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价款的调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 1)若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若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