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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 临床评价资料根本要求〔试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为指导注册申请人进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和涉及临床评价的变更申请适用于本要求。“目录〞中产品无特殊说明时不区分方法学。
申请人如无法按要求对“目录〞中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进行临床试验。
以下情形不适用,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那么?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一〕“目录〞中产品由于方法学更新、产品设计更新等原因造成无法到达反响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
〔二〕“目录〞中的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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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根本要求
〔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或实验室在中国境内完成,试验过程由申请人进行管理,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境外申请人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开展相关临床评价工作。
〔二〕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试验地点完成样本检测,检测地点的设施、试验设备、环境等应能够满足产品检测要求。
〔三〕申请人应在试验前建立合理的临床评估方案并遵照执行。
〔四〕实验操作人员应为专业技术人员。
〔五〕评价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样本来源应可追溯。评价用样本〔病例〕原始资料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样本来源(包括接收采集记录)、唯一且可追溯的编号、年龄、性别、样本类型、样本临床背景信息;对于试剂检测结果有明确疾病指向的产品,其纳入的病例应有临床明确诊断信息。
〔六〕检测完成后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形成临床评价报告,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在注册时提交。其他临床评价相关资料如试验方案、原始记录等由申请人保管,保管期限10年。
三、临床评价途径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应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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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产品的预期用途,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评价研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评价途径之一。
〔一〕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拟研究试验,证明两者具有等效性。应选择目前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比照试剂,同时应充分了解比照试剂的技术信息,包括方法学、临床预期用途、主要性能指标、校准品的溯源情况、推荐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等,应提供已上市产品的境内注册信息及说明书。
〔二〕与参考方法进行比拟研究试验,考察待评价试剂与参考方法的符合率/一致性。应选择参考实验室进行研究,参考实验室应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相关检测资质。
四、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建立可参考相关方法学比对的指导原那么,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样本要求
1.选择涵盖预期用途和干扰因素的样本进行评价研究,充分考虑试验人群选择、疾病选择等内容,样本应能够充分评价产品临床使用的平安性、有效性。
2.样本数量应采用合理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计算,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定量产品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4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比照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双份测定的方式,其中参考区间以外样本应不少于50%,亦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100例并分别采用待评价试剂和比照试剂/参考方法进行单次测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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