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14﹞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所有在用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并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 1 / 2
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由所在市州人民政
府批复实施。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各地要对未划分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排查,务必于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县、区,暂缓受理所有涉及水源保护区有关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所在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要求,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综合考虑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特征,参照环境保护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有关要求,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的办法,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加强水源补给区、上游地区排污口的监管和污染物排放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