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 (二)乡村振兴; (三)生态文明建设;
(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
(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按项目安排,安排方式主要包括: (一)直接投资,对省属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投资;
(二)资本金注入,对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或对省级基金注资;
(三)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前期工作等给予的资金补助;
(四)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债券资金和投资项目中长期贷款等给予的利息补贴。
前款规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省发改委要细化制定各投向科目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及绩效目标等,确保资金安排科学合理、规范透明。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纳入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省财政根据年度投资需求予以统筹安排。省发改委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确定的年度省级预算内
投资总量,依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意见中可预留部分投资,用于省委、省政府年度中交办的重大事项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预留投资规模按不超过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量的3%控制。
第六条 省发改委依据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意见,在三季度前分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安排市、县(区)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对于省委、省政府已明确安排的市县转移支付等项目投资计划,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省发改委在每批次投资计划安排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和实际的资金需要,对年度总体安排意见中明确的投向及资金进行适当调整。对于跨一级科目调整规模占本科目比例15%以上的,调整方案应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章 申报下达
第七条 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明确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改委。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省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