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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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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依法理,其他形式自然包括公证形式和默示形式。 2.答案:ABD

解析:选项A、B、D的行为均属于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A行为侵犯了他人利益,B、D行为违反了法律;选项C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即重大误解行为。 3.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而ABCD项均正确。 4.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重大误解属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如关于当事人、标的物本身和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等,对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的,允许当事人撤销。而重大误解和动机错误极易混淆。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原因的错误,即表意人在意思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例如误认遗失某书而另购之等。动机存在于内心,非他人可以窥知,自不能允许表意人撤销,否则即有害于交易安全。本题中,A项为动机错误。BCD三项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关系当事人利益重大,属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其中B项为对于标的物性质的误解,C项为对于标的物数量的误解,D项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5.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明示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表示,该法条规定的是默示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的默示,一种是不作为的默示。对于作为的默示,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行为的认识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又称之为沉默,本身与意思表示的含义不符,意思表示包括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两部分,而沉默只有内心意思,没有外在表示,如此,对方当事人就无从判断沉默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所以,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示。 6.答案:A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7.答案:BC

解析: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详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 8.答案:AB

解析:C项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项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7条、第68条,《合同法》第54条。 9.答案:BC

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60条。 10.答案:C、D

解析:见《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1.答案:CD

解析:详见《民法通则》第59条。 12.答案:ABD

解析: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具有法律效力。(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它包括三种情况:①无权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③无权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此三种情况下,如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发生对本人的效力。(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三种情况。除了后一种情况肯定属于无效合同以外,前两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属效力未定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无效。故答案是ABD。 13.答案:A、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选项A正确。陈英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时,行为有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故选项B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1)答案:A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答案:A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 (3)答案:A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的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答案: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间。所以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价款。

民法 - 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依法理,其他形式自然包括公证形式和默示形式。2.答案:ABD解析:选项A、B、D的行为均属于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A行为侵犯了他人利益,B、D行为违反了法律;选项C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即重大误解行为。3.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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