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 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 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和形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 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 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2. 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3. 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 xx。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xx 及风险防范措施; 4. 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 症处置等进行陈述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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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并发
第二十二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 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 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诊断技能操作
1. 抽取基础理论题进行作答;
2. 抽取有关专业病例进行模拟诊断和操作。
二)外治方法操作。
使用外用药物的,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 相关专业抽取中药饮片进行辨识;
3. 对抽取的中药性味归经、功能主治进行作答;
4. 对中药配伍禁忌、抽取的有毒药物的临床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使用非药物治疗方法的,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1、在专业范围抽取中医非药物技术进行操作演示; 2、对抽取技能操作中并发症的处置进行演示; 3、对技能操作的使用禁忌进行作答。
三)医术专长 xx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xx 及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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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效性。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 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三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 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
增加考核时间不超过主要考核内容时间,考核程序参见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 践资料、抽查专业范围内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实际操作、基础知识掌 握情况、并发症处置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 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 定效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经全体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后,由考核 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的考核结论。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 由考核专家集体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 的范围进行认定,并填写认定确认表。
第二十六条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医 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河南省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省中医 管理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我省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 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依托全省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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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或
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 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 以上的药
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指定 的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 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 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 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 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 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在河南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河南 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在省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河南行政 区域内申请注册的,应经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组织或指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后,可在我省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 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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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
满二年的 ;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 适宜
或者不能胜任医疗工作的 ;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中参与有组织作弊 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拟在我省区域内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向 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同级中医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另行印发) (二) 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与医师资格考核照片一致) (三)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 ;
(四)国家和我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 三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指定的机构 接受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程序、变更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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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中医确有专长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