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或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
第 11 页 共 20 页
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新版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第 12 页 共 20 页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10元(大写: 壹拾万元),于xx年11月15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每年支付总额的8%(即:80元/年)
三、借款期限:一年(如要续借,再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借款协议)
四、还款日期:xx年11月14日
五、本合同自xx年11月15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
篇二: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甲方(出借人):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
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
第 13 页 共 20 页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限用于乙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以乙方实际收款日计算起算日期,到期日相应顺延); 如甲方续借/展期,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展期手续,本合同自动
延续。本合同截止日期凭续借/展期凭证上所标明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计息方式(在
□ 方式一:月息,利息共计:人民币¥ (大写:元整); □内打)
□ 方式二:按中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第六条 甲方回款账户信息(在
□ 不指定回款账号。乙方还款时甲方另行指定; □ 指定回款账户: 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第七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乙方一切可以用来还款的所有资金;
第 14 页 共 20 页
2、还款方式:乙方到期偿还全部借款; 3、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措施。 第八条 是否公证(在□内打) □ 公证 □内打)
本合同双方同意向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乙方有逾期或其他违约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向该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
□ 不公证 第九条 权利与义务
1、在乙方落实甲方要求的全部担保措施、且甲方取得相应权利证明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4、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对资金的使用计划、各项活动等情况;5、乙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 15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