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规范
制度名称:新奥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范 制度编号:
XA/ZD1503B-2002 新奥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范1总则1.1 目的 为规范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制订本规范。
1.2 释义1.2.1 本规范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在经济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2.2 本规范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集团督委会审计室依法对集团.专业集团及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目的在于审查.评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划清.确认或解除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兑现奖惩.考核干部提供依据。
1.3 基本原则1.3.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终结或离任,须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1.3.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年度经济责任考核奖罚,必须坚持“不经审计和考核.不予全部兑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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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审计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1.4 职责与权限1.4.1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督委会审计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集团总裁.各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4.2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届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督委会主席批准后,才能进行。
1.4.3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年度.季度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可按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无须另行报批。
2经济责任内容及审计类别2.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本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3)本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4)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6)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2.2经济责任审计按其审计时限分为年度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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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年度审计(也称期中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中间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包括年度.季度审计考核。
2.2.2届满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2.2.3离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3审计范围及依据3.1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以下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 (1)集团所属国内.国外(含境外)独资企业;
(2)集团所属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 3.2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单位有关规定; (3)董事局章程;
(4)任期目标责任书.以及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等。 4审计内容和重点4.1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 (1)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
(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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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集团.专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制度规定的情况;
(4)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及出资股东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6)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 (7)被审计单位经济实力变化情况;
(8)经营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4.2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根据年度.届满.离任审计的不同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1)年度审计应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盈亏的真实性等;
(2)届满和离任审计应侧重于界定.核实出资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任期内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研制开发新产品.建设新项目及对外投资.联营.兼并等重大决策和相应的运营管理情况;盈亏情况;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清理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经济纠纷等问题。
5审计程序.方式及要求5.1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新奥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中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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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进行届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应遵循审计工作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审计组应听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述职报告;
(2)述职报告会应有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参加;
(3)审计组应根据需要,采取个别交谈.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4)审计结束,审计组可将审计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5.3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方式。
5.4督委会审计室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应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任期内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本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任期目标责任书;
(3)有关部门下达.调整有关经营指标的文件;
(4)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董事局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5)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资料;
(6)组织财产清查.盘点情况及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的报告;
(7)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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