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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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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一个建筑设计相关知识保护问题的专题报告,天元事务所是五合的合作单位,陈律师是咱们五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天元事务所也是北京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陈律师也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陈法律今天能给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国内都很重视,也和在座的我们每个人的关系很密切,包括怎样保护自己、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怎样沟通等等。我们感觉非常地容幸。下面,我们大家欢迎陈律师为我们做报告。(热烈掌声)

陈玉田: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建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也是蜻蜓点水式的,那么我先给大家过一下重点的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相互交流一下。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就是谈一下建筑设计的作品,(一会儿我们可以谈到与我们相关的建设可以分这几类,一种是建设设计,另外一种是建筑产品的本身,还有一种是建筑模型,每一部分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保护的方式。)第三部分讲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个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与我们日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有关的合同里面得提到的这个问题。第四部分讲建设设计类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通常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再一部分就是讲法律责任,再一部分就是公司的,就是我们设计类企业自己的通常制度。最后呢,大家有问题,可以一起讨论。

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谈一谈知识产权基本的范畴。我想我们大家会经常听到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大家也会对它有个基本的认识。简单地讲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著作权,也叫版权,这一部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是密切相关的。还有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也是与我们有相关的关系。非专业性技术,这可能与我们没有太多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设计一些软件、硬件,那我们可以与之相关。另一块像商约秘密,此外还有域名、企业的名称、商号。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知识产权广义的范围。其实还有一类,就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在法律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部分。所以说我们谈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在不同的情景下,谈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某一个部分,广义的角度地讲,它会包括很多的方面,简言之,与我们个人或者是企业创造性的、相关的权利的保护,这是比较广阔的一个范畴。 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主要是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著作权和版权虽然叫法不一样,但是其概念是相同的。简单讲,著作权就是保护作者基于作品的创造性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创造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和一定的载体。这就要谈到作品了,没有作品就不能谈到著作权。作品呢,简单地讲,就是作者创造性的创造成果以一定形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智力性的成果。作品的范畴很多,包括文字,(文字以后我们会谈到,这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口述作品 ,比如评书。严格来讲,我在这讲课可能也是一种作品,就是说可以录下来,摄下来,如果说有创造性,就可以制作成作品。当我们谈到法律上的作品时候,它的范围就比较广。还有像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过去呢,实物建筑作品在中国作为美术作品的范畴。现在是单独有一个建筑作品。再有就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图形作品还包括很多的设计图。我们建筑业也可能做出不同的模型,这就是模型作品。还有就是计算机软件,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它广义上仍然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关于计算机软件呢,是特殊的作品,但也有专门的规定。有些也是作品,但它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说法律法规、

官方译文、新闻、立法、通用的表格、公式等等。因为这些或者是政府的范畴,或者是通用的范畴,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类就是人身权,跟人身相关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发表是公之于众了。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防止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篡改或者是破坏)。这是人身权利,跟个人也包括法人相关的权利。人身权通常来说,是不能转让和许可的,它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做法,比如说有的时候,业主可能要求我们作为创作方放弃某些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样的话,就可能在这个基础上修改设计,也可能在某个设计阶段创造完了以后,其后续的可能其他的设计企业在我们的基础上做,包括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另一类财产权方面呢,包括复制权,复制声音、图形、文字等各种形式。还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这与我们建筑设计都是相关的。表演权,比如说音乐作品的表演呀。放映权,比如说幻灯片、电影、电视。广播权,比如说声音、图形等形式的播报。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还有就是改编权,改编与修改不一样,改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创作,改编之后的作品是单独的作品。再有就是翻译权、汇编权。汇编权就是把不同的作品编制到一起,它本身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它不能侵犯原来的各个部门的权利。比如说我们的建筑设计,把不同的楼盘会汇编到一起,或者是把别人的东西汇编到一起,假如别人同意,你就可以把它汇编到一起,但是汇编的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

这就是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著作权方面的内容。从期限讲,个人的作品就是个人从创造到去世后的50年,但人身权是可以不受任何期限保护的。那么财产权呢,也是到法人终止的50年,但是不同的情况,也是有不同的约定期限。

建筑设计作品在著作法方面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几类作品有不同的区分。一类建筑设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案、图纸等相关的作品。另外就是建筑本身,实物。但主要是建筑设计作品这一方面。大家知道,我们的建筑可能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都会形成不同阶段的作品,不同阶段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只是说这个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看我们与业主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约定。尤其是招标阶段,业主通常都会有一个招标,要求你提一些标书,设计的思想,也可能会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同的招标机构可能在这个阶段,对招标的设计可能会有更多的要求。这个阶段也是可以形成作品的。通常业主要求我们在这个阶段提供这一部分标书里面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通常他会要求归业主所有,即使你没有中标。如果是别人中标,业主通常会要求你同意其他中标者在你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吸收你的创作思想。当然可能从我们角度来说,如果我中标了,没有问题。如果我没有中标,我的标书和所包含的在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归我的。也许有的时候,我们投标了,但没有中标,(因为中标是要很多因素的,不仅是技术,还包括经济等方面)。但是,也许你会看到最后的作品里面也你的影子,创作的影子,或者在某一部分有你创作的影子。如果说真的有这样的问题的话,在这个阶段我们也是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再一个就是概念设计的阶段。有的时候业主就是纯粹设计一个概念,设计一个展览中心,或者是一个会展等等,如果单纯从这个阶段来说说的话,概念设计也会形成一些作品,作品形式可能会是一个设计图,一些数据,一些概算等这些东西,在这个阶段也是会有相应的作品或著作权保护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以及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都可能会产生著作权的问题,包括归属

的问题、使用的问题,也包括相关的商标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不论是哪一个阶段的作品,都会有一定的形式,无论是招标阶段,还是在概念、设计、方案等阶段,有的时候形势可能捏和一起,没有严格的区分。

这些阶段的作品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图形作品,图纸、各类的概念、示意图、工程设计图等。这些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的文字作品的描述、说明书、设计资料,包括一些数据,还有一些辅助的说明,这些东西也是要受到保护,或者说也是要列入到保护范畴里面的,而不仅仅是图纸本身。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从我们角度,我们是要谈到这个问题的。另外,除了图形、文字之外,作品还有起来的形式,比如是有的时候,业主要求你用软件、CD、VCD、照片、包括模型等各种载体来提交你的作品或各种成果。各种形式都是我们建筑设计过程中智力的成果,只是其依附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都是需要考虑保护的对象。同时,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的不同的创作成果,可能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也可能是客户要求我们这样做的,其中都会存在这些问题。

刚才讲的建筑设计主要是与我们业务密切相关的部分,那么在2001年之前,建筑作品在中国不是很好,还是一个盲点,因为建筑要体现出创作性的话,大的方面能够体现出这个创作的审美意义,这也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别的人即使他没有看你的图纸,完全按照你的功能,按照你的形式,按照你设计的思想复制的话,也可以做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实物。但是现在的著作权法,也是受到保护的,无论是建筑、构筑物,还是雕塑。

还有就是模型作品,模型作品就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也许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我们提交一个模型,制作完了以后业主可能把其作为纪念品、商品等,然后进行一定的复制。同时,无论是我们创作者还是业主会进行一些展览展示,给客户提供服务。这个模型本身也是一种作品,它也是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实业主他可能要求各种文字、图形、包括建设模型等各种形式有其著作权、或者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到建筑设计的时候,从著作权法角度,要考虑三大块,设计、建筑、模型。

谈到著作权,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归属的问题,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在另外的意义上,谈到保护实际上最重要还是归属。所以说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简单地讲一下关于著作权法归属的基本规定。

首先是个人作品,如果说你是个人独立创作,完全是跟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物质条件,目的等来创作的,那么这个著作权就归作者本身。另外就是法人的作品,按照现在的著作权法是根据法人的意志,通过法人来组织创作出来的作品。这个著作权就归法人本身,我们大部分的创作作品可能都是法人的范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还是两个范畴,职务作品是指职员根据法人指派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法人提供的条件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最显著的一个区别是: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往往归创作者本身,但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都要作相关的规定,要归法人。法人作品的署名权也是归法人的。比如我们公司组织的汇编了一本书,那么作者就是公司了;如果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是某某,但财产权或出版权归法人。 我们在合同履约的时候是一些区分的,企业,包括建筑设计或是教育类的,或者是软件设计类,通常他们会要求员工创作的东西都归法人自

己。委托创作作品,简言之,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创作。实际上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大部分业务,归为委托创作范畴。就是说业主,可能包括其他建筑设计机构,其他一些法人,委托我们来进行建筑设计。所以实际上我们创作的作品基本上归为委托创作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选可以由双方规定,可以归为受托方,也可以归为委托方,也可以共同所有。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个作品可以归受托方所有,或者归委托方所有。合作作品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规定,如果没做规定的话,就是大家共同所有。我们有的时候也可能会遇到合作作品,比如说我们与其他的设计院,或者说是其他的设计联合体,或者是其他专业的机构合作,产生合作作品的问题。汇编作品呢,其实是一种延伸出来的作品。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一些商标的申请权、专利权申请权。比如说参与一些奥运项目设计方的合同起草,在这个合同里面规定,与这个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都是归业主所有。通常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一些合同里面,也会涉及到与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按照中国现有的专利,通常还不涉及到这方面的保护,即使你会涉及到外观设计,这也主要是一些工业产品。那么为什么业主有的时候也要求专利申请权作出一些规定呢? 外观设计如果说建筑设计将来会形成一些工业的产品,或者像一些硬件,可能会结合在一起做出一种新的产品,那么这里面就存在原创的作品归属的问题,至少笼统地讲跟它相关的专利归他所有。

建筑设计类合同分几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各个阶段的委托设计合同,也可以叫建筑,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建筑设计合同有的时候就是单纯委托你做方案设计、概念设计,或是某一个阶段的设计,或是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这种委托设计可能是单方的,也可能是多方的,也可能是联合体的。再有一类是设计咨询合同,这种咨询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有的时候也会以咨询的名义提供一些实质的设计类的服务。还有一类是设计服务合同,包括前期、后期服务。无论是典型意义上的委托设计合同,还是一般的设计咨询类的合同,还是设计服务类的合同,在各类的合同里面,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会不同,但就知识产权角度而言,基本都是相同的,比如说费用,都会有一些知识产权的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各个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各个业主,合同双方从商务的角度都会不同。简单归纳有几类,一类是保证,通常委托方、业主或是我们的客户要求享有完整的创作的成果,没有第三方的,不违反与员工之间的任何协议,也不违反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议,没有侵权。如果是侵权的话,有关责任会如何,这类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他会很踏实,将来发现侵权了,到时候从他的角度讲,对他是一个损失。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大部分来说,都是应该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如果确实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有第三方的合作,或者是我们对一些特定的员工、特定的顾问有一些说法,这需要做一个批注。如果不批注的话,将来出问题了,会追求其相关的责任。另外一个意义上,如果这个问题批注会很重大地影响业主对我们的聘用,那么在跟业主签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些问题解决了。保证是一个比较通用的做法,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在做这类保证的时候,反正我们要知己知彼吧。

另外一个条款是关于归属方面的,这是一个驳议的过程,但是在归属方面就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署名,一般来讲,署名还是要归受托单位的,对业主发展来讲,署名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当然,如果说有的时候,我们为别的专业的设计机构提供某一个阶段、或者是某一部分的服务,他可能用的署名,比如

说SOM,这将来的署名是我的。比如说我们有的时候看一些歌曲,作曲、作者等,也可以那根本就不是他写的,可能是委托别人写的,但署名是归他的。既然署名有人身权,严格来讲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可以放弃。比如我们看到的建筑设计,或是歌曲等具体是不是那个人创造的也很难说。下面是使用的问题,使用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广的范畴,比如说业主委托我们设计,使用就是用这个图纸盖一个大楼了。实际上使用并不单单是这样,比如说后续的在此基础上开发一些商品、模型等,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使用,以及如果说要设计一个层内楼的话,是不是你的建筑思想我也可以用,这都是使用的范畴。业主的使用,我们的使用,第三方的使用,不同方面的使用,都是一些具体的问题。再一个是复制,包括文字、平面、立体、声音、录像、互连网,都可以复制,对这些权利做出一些规定。另外就是修改,修改呢,一般来说,如果说我们对客户交了作品,不再进行后续了,那么后续是不是由别的人进行修改,当然也包括我们申请自己进行修改,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延伸的一些问题,这可能在业主和我们的合同里面做一些规定。还有展示、商品推广、发放纪念品、广告、照片,这些方面都可能会做出一个规定,当然从我们的角度,规定越少越好,越简单越好。但是现在业主也都比较有经验了,他们可能会请一些专业的机构去谈这个过程,因为署、修改、保持作品完整等严格地讲都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不能够转让的。从我们设计方的角度讲,如果说要求这个知识产权归我们,或者是某一部分归我们,当然对我们来讲更为有利。从我们设计方文化呢,至少要保障我们一些基本的的权利,比如说我们做一些简介、物品的介绍、无论是以图形、立体等形式,我想对协调应该保留这个权利。出版呢我们也可能要求把我们的图案、文字等汇编成出便作品,有的时候可能图纸也会出版,或者说其他的作品创作里面引用,展示。就是说我们作为设计方,要想到除了我们和业主使用以外,还要保留基本的权利,这一点就会跟业主谈,但是一些基本的东西可能就放弃了。否则的话我们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说我们做了很多的模型,我们把模型送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么可能都是具体谈的过程。在知识产权条款里面,或者跟它相关的还有一些物权,和对财产权的一些相关的规定。物权和知识产权还是不同的范畴,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无论是在招标阶段,还是在设计阶段,你给我的这些资料、图纸、模型、软件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也是归业主的。也就是说你给我的这个模型,将来我怎么使用,也可能把模型卖掉了,或是销毁了,通常将这个物权归他。而知识产权是我们创作的形式,那我给你了这个光盘,里面的知识属于知识产权而范畴,而光盘只是一个载体。我们做一个大的展览,展览上画了一个图,我提交的这个图形或者说明当然属于知识产权,但是这个板的所有权归谁呢?这就需要一些规定。看起来这些问题可能是吹毛求疵,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产生争议的时候,如果没有规定,那个时候大家就会相互找麻烦了。那就需要从技术的层面,策略的层面找出路经。当然经验比较丰富的业主,他们可能会在知识产权之外,在版权之外,在财产权上做一些约定。还有,前面也讲到商标注册,图案也好、图案的一个协议也好,都会做出一些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商标的注册权有的时候也要求我们放弃、许可、或者是转让,这样一来业主可以随意地使用。像我们这个在业界比较知名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谈判地位,但是在物主这一方面,大部分谈判地位还不是那么均衡的。这里面就需要涉及到一些取舍的问题。权利只有当侵犯的时候才有意义。 中、俄、法国属大陆法系,首先会设定你有哪些权利,然后再谈到别人侵犯你以后会怎么怎么样,然后才会谈到一些救济方式。在英、美等国属于海洋法系,谈到权利的时候,首先是因为别人侵犯了他,它实现并没有设定那么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一个建筑设计相关知识保护问题的专题报告,天元事务所是五合的合作单位,陈律师是咱们五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天元事务所也是北京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陈律师也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陈法律今天能给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国内都很重视,也和在座的我们每个人的关系很密切,包括怎样保护自己、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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