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
以及参加人员。
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
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
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
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
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
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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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新条例有规定)
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
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
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
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
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
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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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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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8.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8.2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
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8.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
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8.3.1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
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8.3.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
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3.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4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3.5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
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8.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
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5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
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8.6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
好检验工作。
8.7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
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8.8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8.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
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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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8.11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8.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
技术文件和资料。
8.1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8.1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
护保养记录。
8.1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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