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式发展,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化招商类型
(一)招商代理人
1.招商代理人是指与市、县两级投资促进部门、产业主
抓部门、省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签订代理招商协议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市、县两级投资促进部门、产业主抓部门、省级及以
上园区管委会可作为委托人签订代理招商协议。
3.鼓励与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
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
等签订代理招商协议;有广泛的投资信息资源、联络渠道的
企业、自然人也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4.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负责
统筹全市招商代理工作。由县级产业主抓部门、省级及以上
园区管委会作为委托人的招商代理,由委托人将拟签协议报
县级投资促进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后 1
个月内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市级产业主
抓部门作为委托人的招商代理,由委托人将拟签协议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并于协议签
订后 1 个月内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级签
订的招商代理县级不再签订。
(二)项目引荐人
1.项目引荐人是指未与市、县有关部门签订招商代理协
议,但主动向市、县两级投资促进部门、产业主抓部门、省
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市域外的投资
者来曲靖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组织。国家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除外。
2.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统筹并审查全市项目引荐人信息。
县级产业主抓部门、省级及以上园区管委会收到引荐人推荐
的项目投资信息后,应及时报县级投资促进部门审核后在规
定时限内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市级产业主抓部门收到引荐
人推荐的项目投资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投资促进局
审核备案。
二、奖励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新引入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制造业项目。与市、县人民政府及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正式签约,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2.税源类项目。与市、县人民政府及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正式签约,年缴纳增值税 1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地产类、P 类、基础设施类、矿产资源采选、重要或
稀缺资源开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
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
3.曲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
立的企业。
4.同一投资主体(或经营者)在曲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现有项目的增资扩股、扩建、续建投资,以及新设立企业主
体但从事同类业务。
5.市域内投资者全额投资或市域内投资者股权比例大于
50%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库后,按统计入库的项目计划投资额的 1给予招商代理人
(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条件:引进企业在签约
后两年内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二)税源类项目奖励标准
按照新引进税源企业年度缴纳税收中地方可用净财力的
5%标准,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
励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有效纳税年度。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
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
(三)加奖标准
1.对引进世界 50 强企业、国内 50 强企业并符合奖励
条件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分别再按奖励金额
给予上浮 20%、15%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 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2.对曲靖市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奖励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 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招商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一)和(二) 条规定,从高计算奖励,不重复计算,且给予招商代理人(或 项目引荐人)引进的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陪同引荐客商赴曲靖考 察,可由委托单位承担 1 人的交通费、食宿费;赴曲靖考察 客商的接待工作按照《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 法》执行。
3.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原则上不支付一次性基 础服务费,按照实际成果分阶段奖励。全国性行业协会、专 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优质招商代理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和市场行情支付年度基础服务费。四、奖励兑现程序 (一)事前报备
1.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信息,按照 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投资促进部门在客 商考察、项目洽谈阶段(项目签约前)将招商代理人(或项 目引荐人)信息及客商信息录入曲靖招商信息平台。项目
签约后录入的,不予认定。
2.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投资促进部门必须于项目
签约并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填报《曲靖市场化招商代理人
(引荐人)备案表》(见附件 1),于项目备案后 15 日内报市
投资促进局报备,否则不予认定。
3.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必须属于提供第一手有
效信息,并引荐投资方决策层与引进方接洽,且在引入项目
落地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方能申报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
(二)奖励申请
达到奖励条件的,由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向项
目所在地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报《曲靖市场化招商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
(三)审查报批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
区)、曲靖经开区投资促进部门牵头,会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盖章确认上报市招商引资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兑现
1.对市人民政府批准兑现的奖励项目,由市、县投资促
进局按各自承担比例在收到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后 10 个工作日
曲靖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