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小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按照《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科学进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交班人。
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校长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
第五条 学校应当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一
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校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成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照办学规模设置教育、教学、总务等工作机构,并按如实际情形设立学科组、年级组。
第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健全各部门职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机构、图书室、实验室、各类功能教室的责任人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学校应当做立由学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按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成立行政、教育教学、教师考核、学生学籍、经费资产等各类档案,保管、利用好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将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福利待遇、评优评先、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政策等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处分教师、学生的程序,做处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成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述制度,及时、妥帖处置教师、学生申述。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形。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招收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同意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入学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含笔试和面试)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踊跃配合地方政府采取有效的控辍保学办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初中、高中招生不得以小学、初中学生竞赛成绩作为依据和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高中应当依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创新实践功效评价结果录取新生。
第二十二条 高中应当依照规定招收市域、县域内的学生。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全省范围或跨设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