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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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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促进城市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 

1.0.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1  拟建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时,在其有效日照时间带阴影范围内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2  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山体等有效日照时间带阴影范围内,拟建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3  拟建低、多层建筑时,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山体等有效时间带阴影范围内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 1.0.4  只受低、多层建筑遮挡,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1.0.5  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其他相关标

准与规范。 

2 术 语

2.0.1  日照分析  sunlight analysis 

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对可能受到高层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依据的过程。 

2.0.2  日照分析对象  the object of sunlight analysis 

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必须满足一定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的现状、拟建或规划的建筑。 

2.0.3  遮挡建筑  the architecture shelter 

是指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相邻日照分析对象产生遮挡的建筑。 2.0.4  被遮挡建筑  the sheltered architecture 

是指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高层建筑、山体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0.5  建模  modeling 

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的建筑物进行数据整理和输入的工作过程。 2.0.6  日照主朝向  the main direction of sunlight 

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 

2.0.7  日照基准面  the datum plane of sunlight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而确定的,用于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 

2.0.8   日照基准线  the datum line of sunlight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0.9  日照标准  the standard for sunlight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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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日照标准日 the standard day for sunlight 

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0.11  有效日照时间带   the available time of sunlight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间带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2.0.21  高层建筑  the high architecture 

本规程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各类建筑。 2.0.22  居室  bedroom 

00时。 

2.0.12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2.0.13  采样点  sampling point 

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  2.0.14  采样点的间距the space between two sampling points 

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2.0.15  多点沿线分析  many-point analysis 

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0.16  多点区域分析  many-point zone analysis 

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0.17 阴影分析  shadow analysis 

对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带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进行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2.0.18  日照等时线  the isochrone of sunlight 

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2.0.19  测试高度  test height 

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2.0.20  时间间隔  time inter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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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卧室、起居室(厅)的居住空间。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日照分析应采用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3.1.2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3.1.3  规划方案、建筑设计调整,导致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报送调整后的《日照分析报告》。 3.1.4  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规划编制或规划咨询机构进行复核,若复核结果基本一致,应当采信分析结果。 3.1.5  委托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真实准确,由于基础资料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报告的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委托单位自负相应责任。 3.1.6  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规程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3.2  日照标准 

3.2.1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下列建筑: 

1  居住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普通住宅,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的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可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 

2  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教室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寝室楼。 

3.2.2  居住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h,有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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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时间带为9:00~15:00。 

2  其他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其他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 

城市规模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 有效日照时间带 

≥2h 

8:00~16:00 

大城市 

大寒日 

≥3h 中小城市 

3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 

4  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单套住宅内有2个或2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至少有1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 

5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3.2.3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应达到以下日照标准: 

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2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等时线之外,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3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4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 h,有效时间带为9:00~15:00。  

3.2.4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2.5  当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危旧房在原地原面积改造时,不应使分析

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2.6  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 

3.3 日照主朝向 

3.3.1  日照分析一般只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户进行分析,次要朝向可不做日照分析。 

3.3.2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3.3.3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布置朝向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2  对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外墙朝向偏南时,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 

3  点状分析对象在3个或3个以下居室的住户至少有1个朝南居室、4个或4个以上居室的住户至少有2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否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 3.3.4  文教卫生类和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可设定的日照主朝向最多不超过3个,但一套住宅一般只设定1个日照主朝向。  

3.3.5  住宅、老人公寓、农居、学生宿舍及休(疗)养院的一个居(寝)室有2个或2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对其中较宽的1个窗户作日照要求;而其他分析对象有类似情况时,各窗户均应作日照要求。 

3.4  日照分析基准面 

3.4.1  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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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附录A)。 

3.4.3  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4.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 

3.4.5  封闭阳台应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3.4.6  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3.4.7  对于本技术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各地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3.5 日照分析参数 

3.5.1  地理位置,根据当地城镇的经纬度确定。 

3.5.2 有效时间带,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8:00~16:00(真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真太阳时)。 3.5.3  测试日期,按日照标准确定。 3.5.4  时间统计方式,按累计计算。 3.5.5  时间间隔,一般宜取5min。 

3.5.6  采样点间距,一般取0.3m或0.6m,不宜超过0.6m。 3.5.7  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 

1  日照分析需在已经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2.40m。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40m的,按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宽度大于2.40m的按2.40m布置采样点;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 

2  窗户测试高度应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m。  

四 操作程序 

4.1 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4.1.1  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1、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的有效时间带阴影范围内,调查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被遮挡建筑。 

2、上述被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分析对象以及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 4.1.2  遮挡建筑的确定 

1、在已经确定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间带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2、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 

3、高度大于4m的围墙若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的,也应当确定为遮挡建筑。 

4、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对日照有影响的构配件均应作为遮挡的组成部分。 

4.2 建筑建模 

4.2.1  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4.2.2  遮挡建筑应对所有立面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进行建模,明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 

4.2.3  被遮挡建筑应对主朝向立面上的附属结构进行建模,明显不产生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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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的可综合取舍,并进行窗台设置。其他立面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可不建模。 

4.2.4  建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主体建模应以建筑外墙边线为模型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2  窗台设置应明确被计算窗台在立面上的准确位置,以及窗宽、窗台面高,所有被分析的窗台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3  附属结构建模应对建筑立面上的阳台、雨篷、凸窗、装饰构件等进行建模。 

4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5  屋顶突出物应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构架及装饰构件等进行建模。 

6  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薄壳结构等)时,日照分析软件中无法按实建模,可采用立方体、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应包罗结构原形。 

7  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包容和交叉。 

4.3 日照分析方法 

4.3.1  日照分析时,先对拟建的遮挡建筑建成后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状况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则需就该建筑在拟建的遮挡建筑建设前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在建或待建的被遮挡建筑均视作现状建筑。 

4.3.2  拟建被遮挡建筑可只做其建设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 

4.3.3  被遮挡的规划地块有模拟方案的宜做建筑外轮廓沿线分析,无模拟方案只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 

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 图文

1总则1.0.1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促进城市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 1.0.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日照分析: 1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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