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的内容
1.一般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2)格式条款的特征。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有上述情形,该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行为推定形式。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法律 敎育网
(3)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的效力。第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或预先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的义务;若不承诺,也不需通知要约人。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就成为承诺人,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引起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