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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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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1标准的分类、分项

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的水域。 A.不得向第一类水域排放污染物。

B.向第二、三类水域排放污染物按表1.表2执行,其中现有单位向太子河本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项执2所列污染物,按表2溪段牛心台地区河段排放表. 行,向其它第二类水域排放表2所列污染物,按表2第二级第二类水域第II项

执行。牛心台地区不宜再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表1第一级和表2第一级第二类水域所列的排放标准值不包括该地区。 表1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排放标准mg/L

序 污染物名 第一 第二

第三类水 第二、三类水 第二类水 汞及其无机化1

物 2 镉及其无机化合 物 3 六价铬化合物 4 砷及其无机化合 物 铅及其无机化合 5

物表2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除色、PH值外)

序 污染物名第一 第二

第三类第二类第二类水第三类水 III

1 色 倍 80 40倍倍 30倍50 倍 1006-9 6-9 2 6-9 6-9 PH6-9 值生化需氧量60 60 60 3

60 30 (5d20°C)石油炼造纸、制制、石油革、制糖、化工、合屠宰、发成制药、 酵、淀粉合成农80

药、染料、纺织印染、煤气及焦化、铁路牲畜车洗 刷废水70 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 酵、淀粉. 4 150 化学耗氧量50 100 100 100 100 (重铬酸钾法) 牲畜车洗刷废水

造纸、制革、制 糖、屠宰、发 酵、淀粉200 石油炼制、石油 化工、合成制药、合成农 药、染 料、纺织印染、煤 气及焦化、铁路 150 造纸、制

100 100 150 革、制糖、屠 宰、发 酵、淀粉 5 悬浮物 6 铜及其化合 物 100 造 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 150 水力排灰、水力冲渣、烧结、尾矿 水、洗煤水200 1 300 150 造纸、制革、制糖、屠宰、发酵、淀粉 200 水力排灰、水力冲渣、烧结、尾矿水、洗煤 水 300 1 1 2 锌及其化合5 5 2 7 物 8 1 镍及其化合1 物. 9 1 三价铬化合 1 1 10 物硒及 3 5 3 10 2 5 5 10 11 其化合物 2 3 1 1 3 5 12 硼及其化3 10 1 1 5 13 合物 氟14 及其化合15 物 苯胺16 类 硝基17 苯类 18 有机磷硫19 化物 挥

发性酚 氰化物(按游离氰根计) 石油类 5 10 3 5 1 1 1 1 10(石油化工型炼油厂、石油化工企业 20 松节油 21 丁基黄原22 酸盐 氨23 氮 无机磷 2 5 1 2 5 1 2 10 15) 1 (太子 (太子河本溪段下游: 10) 河本溪段下游:20) 2.2本标准表1所列污染物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表2所列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和污水计量点,应设在工厂排出口。不得用加水稀释的方式代替必要的处理。

2.3凡经过城镇下水管网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按该水域的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并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

2.4工业废水和其它污水排入农田灌溉渠道时,水质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污水直接灌溉农田,水质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5严禁用渗坑、渗井、漫流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水的输送管道、明渠以及浓缩池、贮存池等均应有防止渗漏措施,以免污染地下水。含有 致病菌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

3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3.1凡排放下列有害物质,其排出口的排放量(或浓度)不得超过本标准。(见表3)

表3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 序排放有害 排放标准 排放量 排放浓3) 有物质企业 排气筒高 (kg/h) ③ 度 (mg/m 害物质号 名称① 1 冶金 度(m)②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一级 第二级 二30 24 30 氧化硫 化工石油 40 48 72 60 90 50 60 80 120 224 150 280 100 120 280 400 350 500 150 20 30 700 870 9 21 40 50 30 60 70 45 30 40 50 60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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