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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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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2]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12〕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第13届16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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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程序,保障轨道交通工程顺利进行,结合管线迁改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线是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涉及的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二)轨道交通工程为我市重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如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需要进行迁改,各管线业主单位须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0〕172号)有关精神,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由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委托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路扩建办)统筹协调和管理。

(四)因配合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而进行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地铁总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管线迁改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概算。 (五)管线迁改原则上按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进行临迁或复建。对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自行承担。管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计价定额等规定执行。

(六)管线迁改工期须满足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工期计划。 二、职责分工

(一)市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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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12]1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9【实施日期】2012.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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