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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取保候审?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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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抓获了一批又一批的办卡人、收卡人、卖卡人,大部分是被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一些与上家联系紧密的,被指控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很少有指控两个罪名的。

但笔者前不久办理的一个帮人收购银行卡的案件,和大多数类似案件一样,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需要数罪并罚。

本文主要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构成、如何构成以及如何处理该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系入手,尝试归纳当事人被指控两罪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要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出罪思路

一、行为人是否确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笔者认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就认定行为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 (1)行为人明知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

如果行为人不小心将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当作自己的信用卡持有,且其也没有发现该卡是他人信用卡,就不能认定其明知持有他人信用卡。

(2)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信用卡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虽然在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往往认为行为人只要持有他人信用卡就符合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事实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就不应以追究刑事责任来评价他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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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帐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以及该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可以看出,行为人即便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但并没有利用信用卡实施恶意透支、欺诈银行资金等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没有达到必须要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完全可以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来代替刑罚,否则就可能侵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行为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是非法的 (1)行为人通过捡拾、购买等行为获取信用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持卡人出租或者转借信用卡的行为是违法的,与这两种行为的违法程度接近的捡拾、购买信用卡的行为,自然也是违法行为。 (2)行为人通过盗窃、诈骗等行为获取信用卡

举轻以明重,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获取信用卡后持有属于非法持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盗窃、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取信用卡后持有,不需要查明其主观上有利用信用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可以推定其具有犯罪意图,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持有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就直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有无达到五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实务中对于适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这一情形来指控行为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基本不会在证据方面出现问题,即把搜查到的行为人的信用卡错当成他人信用卡的情况基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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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出现。

但辩护人在审查时还是应当注意:1.公安在搜查行为人住处时有无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2.公安有无提交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上的银行卡、信用卡与实际上扣押到的银行卡是否能一一对应等。对于诸如此类的程序性事实需要审查其合法性,否则就有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不能采信。

三、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无关联

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当事人非法持有的他人银行卡达到六张,虽然包括银行卡流水在内的证据中无法找到这六张银行卡的流水,但当事人收购这六张银行卡的目的是提供给上家从而获取一定的费用,帮助上家实施犯罪行为。

其主观上并无利用这些银行卡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意图,如果在已经将这六张银行卡评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础上,再将其重复评价一次,认定当事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就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将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深入地沟通交流后,其也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只追究当事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

在指控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同时,还指控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是非常少见的。笔者总结如下辩护思路,供各位同仁参考:

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核对、审查证据,行为人有无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数量有无达到五张——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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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取保候审? - 图文

断卡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抓获了一批又一批的办卡人、收卡人、卖卡人,大部分是被指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有一些与上家联系紧密的,被指控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很少有指控两个罪名的。但笔者前不久办理的一个帮人收购银行卡的案件,和大多数类似案件一样,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案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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