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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57271999单面木工压刨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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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面木工压刨床 安全

JB 5727—1999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10—08批准 2000—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EN 860《木工机床安全 单面木工压刨床》对JB 5727—91《单面木工压刨床结构安全》的修订,技术内容与EN 860基本一致,增加了机床空运转噪声声压级的限值。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JB 5727—91有较大差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 5727—91。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和附录D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莉、郑宗鉴。 本标准于1991年1月1日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面木工压刨床(以下简称机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实施日期以后生产的机床。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3766—1983 液压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GB/T 3768一199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法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5226.1一1995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932—1987 气动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GB/T 9239—1988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 12557—2000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

GB/T 14385—1993 单面木工压刨床 精度

GB/T 14775一1993 操纵器 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 15377—1994 木工机床术语 木工刨床 GB/T 15379—1994 木工机床术语 木工基本术语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 16755~1997 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JB/T 3377一1992 木工机用直刃刨刀

JD/T 5720一1991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JB 6113—1992 木工机用刀具 安全技术条件

JB/T 9953一1999 木工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EN 1088—1995 带或不带防护锁定的联锁装置一—设计的原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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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义与术语 3.1 定义

3.1.1 单面木工压刨床

见GB/T 15377—1994中2.1。 3.1.2 工作台

见GB/T 15379—1994中6.3.1。 3.1.3 刨刀体

见GB/T 15377—1994中4.1.3。 3.1.4 刨刀轴

见GB/T 15377一1994中4.1.4。 3.1.5 手动进给

见GB 12557——2000中3.3。 3.1.6 可拆卸的机动进给装置 见GB 12557——2000中3.4。 3.1.7 机械进给

见GB 12557——2000中3.5。 3.1.8 上料

见GB 12557—2000中3.6。 3.1.9 抛射

见GB 12557—2000中3.10。 3.1.10 返弹

见GB 12557—2000中3.11。 3.1.11 止逆器

见GB/T 15739—1994中6.7.2.2。 3.1.12 起动时间

见GB 12557—2000中3.13。 3.1.13 惯性运转时间

见GB 12557——2000中3.14。 3.1.14 操作者位置

机床操作者站立进给工件的位置。 3.1.15 保证书

见GB 12557—2000中3.15。 3.2 术语

见GB/T 15377和GB/T 15379。

4 危险一览表

本一览表涉及了本机床的所有危险:

——对于重要的危险通过规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或者通过指示恰当的B类标准。 ——对于不重要的危险,例如一般的,从属的或者次要的危险通过指示适当的A类标准,特别是GB/T 15706.1和GB/T 15706.2。 这些危险均按照GB/T 16775而提出的。

表1 危险一览表 序号 危 险 符合本标准的条文 1 机械危险,如由机器部件或工件的下列要素引起的: 形状: 相对位置; 质量和稳定性(各零件的位能); 质量和速度(各零件的动能); 2 / 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2 2.1 2.2 2.3 2.4 3 3.1 3.2 4 4.1 4.2 5 6 7 7.1 7.2 7.3 8 8.1 8.2 8.3 8.4 8.5 8.6 9 10 10.1 10.2 10.3 10.4 10.5 机械强度不足; 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位能积累:弹性零件(弹簧)或压力下的液体或气体 挤压危险 剪切危险 缠绕危险 切割或切断危险 引入或卷入危险 冲击危险 刺伤或扎伤危险 摩擦或磨损危险 高压流体喷射危险 (机械或被加工的材料或工件)部件抛射危险 (机械或机床的零件)不稳定 电气危险诸如下列各因素引起的: 电接触(直接或间接) 静电现象 热辐射或其他现象,如熔化粒子的喷射、短路、化学效应、过载等 5.2.7 不适合 5.2.7,5.2.7.2 5.2.7 5.2.7.2 5.2.5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5.2.1,5.2.3,5.2.5 5.2.1 5.3.4 不适合 不适合 5.3.12 不适合 不适合 5. 3.2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5.3. 3 5.3.1 不适合 5.1.2,5.3.5 不适合 6.3 不适合 不适合 6.3 不适合 5.1.7,5.1.8 5.2.2 5.1.1 6.3 不适合 电气设备外部影响 热危险,由下列各因素引起的: 通过人们可接触的火焰或爆炸,热源辐射的烧伤和烫伤 由于热或冷的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影响 由噪声产生的危险导致: 听力损失等 干扰语言通讯、听觉信号等 由振动产生的危险 由辐射产生的危险(例如离子辐射源) 由机械加工的、使用的或排出的材料和物质产生的危险,例如: 由于接触或吸人有害的液体、气体、烟雾和灰尘导致的危险 火或爆炸危险 生物和微生物(病毒或细菌) 在设计时忽略人类工效学产生的危险(机械与人的特征和能否匹配),产生的例子: 不利于健康的姿态或过分用力 不适当考虑人的手/手臂或脚/腿构造 忽略了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不适当的工作面照明 精神过分紧张或准备不足等 人的差错 各种危险的组合 由于能源故障、机械零件损坏或其他功能故障产生的危险。例如: 能源故障(能量或控制电路) 机械零件或流体意外抛射 控制系统的失效、失灵(意外起动、意外过流) 装配错误 机械翻倒、意外失去稳定性 3 / 16

由于防护措施中止(短时的)或防护措施设置错误产生的危险,例如: 11 11.1 各类防护装置 5.2.6,5.2.7 11.2 各类安全有关的(防护)装置 5.2.7 5.1.3,5.1.4,5.1.5 11.3 起动装置和停机装置 11.4 安全信号和信号装置 6.2 11.5 各类信息和报警装置 6.1,6.2 11.6 能源切断装置 5.3.16 11.7 急停装置 5.1.5 5.2.6,附录B(标准的附录) 11.8 工件的进给/取出装置 11.9 安全调整和/或维修的主要设备和附件 5.3.1.7 11.10 气体等的排送设备 5.3.3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机床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GB/T 15706.1和GB/T 15706,2的规定。

通过设计减小风险的有关的指示按GB/T 15706.2—1995中的第3章。 5.1 控制和指令装置

5.1.1 控制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本标准而言,有关安全控制系统包括从最初的手动操纵器或位置开关到最终的传动入口,例如电动机系统。本机床的有关安全控制部件包括: 一一起动(见11.3);

——正常停止(见5.1.4); 一一紧急停止(见5.1.5);

——联锁电路(如果需要,见5.2.7.2); ——制动器(如果需要.见5.2.4);

——能量输入中断时防护意外起动的开关(见GB/T 15706.2—1995中3.7.2的要求)。

这些控制应至少采用被验证的元件和原则进行设计和制造。 对本标准而言。经验证的元件和原则是指:

a)下列电气的元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尤其是下列元器件: ——用强制切断的控制开关,其用于联锁的防护装置中作为机械操作的位置开关和用于控制电路上的开关;

——用于主电路的电气机械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橡胶绝缘导线;

——通过布线(例如机床床身内部)附加抗机械损坏的防护的PVC导线。

b)在电的原则方面,它是否符合GB/T 5226.1—1996中9.4.2.1规定的前面的四种措施。电子元件另外规定,不采用此原则;

c)机械的零部件是否符合GB/T 15706.2—1995中3.5的规定; d)用于防护装置的机械操作的位置开关是否强制操作,它们的安排和连接以及凸轮设计和连接是否符合EN 1088—1995中5.2和5.3的规定;

e)带防护锁的联锁装置,它是否至少符合EN 1088—1995表1中的三步式结构;

f)对于气动和液压的元器件与系统应符合GB/T 3766、GB/T 7932以及相应标准中的安全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检验,符合相应标准的证明。 5.1.2 操纵器的位置

用于机床起动、正常停止的主要电气控制操作件必须设置在: —一机床上工件输入端,离地高度一般不低于600mm的位置上;

——工件输入端的悬挂式的操作面板,其上表面一般不高于地面1 700 mm。其前面与工件输入端工作台边缘的距离一般不超过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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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在机床上做测量和检验。 5.1.3 起动

按GB/T 5226.1—1996中的9.2.5.2,并附加以下要求: 一—对本标准来说:“安全防护装置就位并起作用”是通过5.2.7.1,5.2.7.2和5.2.7.3规定的联锁安排来取得,而且“运转”是指刀轴的旋转和/或动力的调整(如果提供);

—一当所有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就位和起作用时,刀轴的驱动电动机才能起动; ——当刀轴的驱动电动机按预定的转速运转时,进给电动机才能起动,例如通过时间继电器。在只有一个电动机的机床上,只有当刀轴接通,进给才能起动;

——起动顺序必须通过相应的控制电路的结构来实现。如果使用一继电器,那么,延时至少等于起动时间。延时器必须是、固定的,或延时器的调整装置是密封的。 如果压刨工作台的高度调整是通过一电动机驱动,那么,调整的控制装置必须是自复位的。与此不同,在带电子预编程序的机床上,当前进给和后进给开口范围上设有防护装置(例如固定式防护装置,带自动停机装置的防护装置)或急停装置,且工作台的上升速度不得超过10mm/s时,可使用一个程序启动指令装置来控制工作台的高度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观察或进行功能试验。 5.1.4 正常停止

必须设有一个能使机床所有传动系统停止的控制器用于正常停止。 如果机床设有一个电气制动器,那么正常停止控制必须是符合GB/T 5226.1——1996中9.2.2规定的1类。此时,正常停止必须按下列顺序:

——如果机床的进给机构是由单独的电动机驱动,则切断到进给机构的能量输送; ——切断到刀轴传动电动机的能量输送及断开制动器; 一一—刀具停止后,断开防护装置的联锁; ——切断机床传动的能量输送。

如果不需要防护装置的联锁,可使用GB/T 5226.1一1996中9.2.2规定的0类。在带电子预编程序装置的机床上,必须设有一个符合GB/T 5226.1—1996中9.2.2规定的2类的停止指令装置。

正常停止的切断顺序必须通过相应的控制电路的结构来实现。如果使用一时间继电器,则延时至少等于最短的制动时间。延时装置应是固定的,或其调整装置是密封的。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的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观察和进行功能试验。 5.1.5 紧急停止

必须设有一个从前进给端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可达的急停操纵器。

急停装置应按GB/T 5226.1—1996中9.2.2规定的1类,其功能和要求要满足GB/T 5226.1—1996中9.2.5.4的规定。 操作急停装置时必须遵守下列切断顺序:

——切断到进给机构的能量输送(当进给由单独的电动机驱动时); ——切断到刀轴工作电动机的能量输送且断开制动器;

——在刀轴停止运动后(如果有防护锁),断开活动式防护装置的防护锁; ——切断到机床传动的能量输送。

这些要求必须通过相应的控制电路来实现。如果使用一个时间继电器,则延时至少必须与最短的制动时间相同。延时器应是固定的,或其调整装置是密封的。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进行检验和恰当的功能试验。 5.1.6 工作模式选择 不适合。

5.1.7 能源的故障

对于用电驱动的机床,在电源中断的情况下,电源电压复原以后,自动再起动的防护装置应按GB/T 5226.1—1996中7.5的第1段和第3段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应图样和/或电路图,在机床上进行检验和恰当的功能试验。 5.1.8 控制电路故障 见5.1.1。

5.2 机械危险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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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57271999单面木工压刨床安全

单面木工压刨床安全JB5727—1999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10—08批准2000—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EN860《木工机床安全单面木工压刨床》对JB5727—91《单面木工压刨床结构安全》的修订,技术内容与EN860基本一致,增加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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