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无实际用途的银行账户,原则上每一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区只能开立一个外部银行账户。
14.3.3 开设银行户时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企业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14.3.4 从银行领取开户卡片及银行开户申请书。
14.3.5 填写卡片与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名章等预留印鉴后,送交银行。
14.3.6 银行将盖有银行营业部专用章的开户卡片与开户申请书各一份退还公司,开户完毕。 14.4 银行账户的撤销
14.4.1 公司应及时精简银行账户,当银行账户长期不使用,或该银行账户不再具有足够的用途,公司应及时撤销。
14.4.2 银行账户撤销前公司出纳应核对银行往来,确认无误。 14.4.3 银行账户撤销时将银行存款余额转账至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14.5 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14.5.1 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各级财务机构的出纳员负责保管使用。
14.5.2 公司银行账户预留名章为公司法人代表,并由财务部主管经理负责保管使用。
14.5.3 公司本部直营各内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的预留名章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名章由各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会计主管负责保管使用。
14.5.4 借用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与法人名章外出办理应急业务,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时应办理登记手续,退回印章的同时,将外出已盖章文件的全部复印件一并交回财务部门存档。
14.5.5 公司所属机构的银行账户撤销后,其印章必须在撤销帐户后的7天内,将印鉴移交给公司综合办公室。 14.6 支票的保管和开具
14.6.1 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开具。 14.6.2 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的,应使用支票结算。 14.6.3 对外开具支票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合法发票或收据。 14.6.4 开具支票时应根据对方发票正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14.6.5 借款金额不确定时应注明限额,严禁开具空白支票。 14.6.6公司收到支票,应在当天(最迟第二天)送交银行进行转帐;收到大额现金时,应在当日送存银行。 14.7 公司支票领用程序
14.7.1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14.7.2 按公司规定,如需要应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签字。 14.7.3 出纳人员开具支票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14.7.4 公司财务部主管副经理加盖公司法人印鉴。 14.7.5 公司各级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14.8 银行对账
14.8.1出纳员负责每天将手工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电算化软件
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并随时与银行核对,确保银行存款不出现“透支”。
14.8.2主管会计应在每月月末记账完毕后分别对各银行账户进行对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4.9 银行账户资料的保管
14.9.1银行账户资料系指银行账户开设申请表、撤消申请表、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余额调节表等与公司银行账户运做有关的所有资料。
14.9.2银行账户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的一部分,按照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销毁、借阅等。
14.9.3银行账户资料的保管责任人为公司出纳人员。 第十五条、货币资金管理的岗位责任
15.2 公司各级财务资金管理部门的出纳人员负责保管现金、空白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和银行印鉴之一(财务专用章)等,办理公司货币资金业务,并严格执行日清月结;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5.3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内部不得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会计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5.4 出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学习,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5.5 出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轮岗。
15.6 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应对本部门、项目的开支进行审批。 15.7 财务部主管对公司开支的财务手续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的收入
16.1 货币资金的回收,是指公司的各种债权经济业务事项所占用资金的及时回笼。一般情况下,其资金回收的责任人为发生此笔债权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但对工程资金回收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6.2货币资金回收后,必须在收到债务方支票(或其它货币资金)的当天及时交公司财务部或存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上;所属各单位及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允许坐支货币资金(即从收入的资金中直接支付),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16.3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 出纳员应定期编报以下现金与银行帐有关的报表: 17.1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供会计人员核对,若余额出现差错,应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将错处找出,若属人为错误,应及时更正,属于银行的差错,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
第十八条、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18.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机械配件,周转材料等。
● 原材料应建立限额领料制度,耗料小票详细登记材料名称、规格、用途、单价、数量、金额、领用人、发料人、材料会计、材料主管、审批领导(项目经理)等内容。
原材料应建立严格的定期盘点制度,每当季末、年末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材料库存盘点,遵循永续盘存制,避免人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保证企业资源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原材料中的周转材料应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确保周转材料使用效率提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不致流失或人为损坏。
18.2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用具物品。
18.3低值易耗品购置、使用和核算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18.4低值易耗品摊销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摊销方法: ● 单件价值不足1000元的,或易损易碎物品不论其价值大小,可在领用时一次入本、费用。
● 单件价值超过1000元的实行五五摊销法,即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第十九条、 其他流动资产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单台(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为加强管理,固定资产应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公司的分类方法,并对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