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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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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公司会计核算管理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投资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全公司会计核算,成本控制,综合统计,税收管理,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条、下列单位公司可以考虑按《会计法》规定,独立设置会计机构,全面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义务:

公司属联营单位

公司属呼和浩特地区以外的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 公司认为需设置会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公司根据需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指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会计类或财务管理类学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熟悉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二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条、会计科目、会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五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财务收支执行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各项支出要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期间以月度进行,每个月度结帐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和报送;使用电脑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编制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核算和管理的需要,对各种往来帐款、备用金、资产等还应设立辅助台帐,并及时清理核对。

第九条、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规定

9.1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指:工资表、借款单、报销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定的批准程序。

----外来原始凭证指:本公司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因业务关系,由对方开给本单位的凭证、发票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正确,有效合法。

9.2记帐凭证要按月编号和装订。记帐凭证要一事一证,按规定

的内容完整填制(含有关责任人签章),并简捷明了地将会计事项在摘要栏内写清楚。每月月结后要对当月全部记帐凭证按类别汇总并装订留存。

9.3电脑建立的会计档案应定期(逐月)备份和打印,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须打印出书面帐簿装订留存。 第十条、会计档案保管

凡是公司和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有关备查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编制目录归档。

会计凭证应该按月份及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份以及起止号码数、单据张数,并由主办会计审核后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 会计报表应按月份、季度、年份及时归档装订,并分类填制目录。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过财务部经理批准,财务部要对查阅、复制、摘录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保管和会计报表保管期为15年,其他会计档案按国家规定办理。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外币核算业务

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月第一日的中间价汇率,作为当月外币业务核算的记帐汇率。

每月结帐时以当月月末最后一日的中间价调整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13.1 现金的收取和保管

● 公司和项目的各项现金收入应由经办人统一交财务部出纳员收入帐内保管,各部门(项目)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支用。 ● 现金保管中,不能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自挪用。 13.2 现金支付用途:

● 支付公司零星和小额运费用及个人费用报销等,以1000元为上限,超过上限时,原则上应以支票支付。 ● 员工经常性用款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13.3现金支付手续

● 出纳员在收付现金时应认真、仔细地审查发票或单据,包括: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恰当合理。 ● 出纳员对所收付的现金,应在当事人面前清点清楚,如果当事人在尚未清点完时坚持离开的,发生金额差异的由当事人负全责。 ● 出纳员在支付现金后,需在发票、支付单等支付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字样的戳记,现金支付时要及时取得对方的发票或收据;出纳员如需收取现金后,需在收款单上加盖章“现金收讫”字样的戳记。 13.4现金的盘点

● 出纳人员应逐日将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确保现金

帐实相符。

● 会计主管需定期或不定期向出纳员进行现金余额核对,有错即查,保证钱账相符。会计主管一旦发现库存现金的长余或短少,应立即记录,追查原因,并书面报告财务部经理。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的管理 14.1 概念:

14.1.1 银行账户:本章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货币资金结算账户。 14.2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4.2.1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2.2 公司财务部负责总部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各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汇编银行账户的有关资料、提交相关分析报告等。

14.2.3 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及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14.3银行账户的开设

14.3.1 公司外埠直营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填报申请表,公司财务部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批准;具备独立注册的合作经营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具备网上银行功能的银行,并经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批准后开立,并于开户后一个星期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确保公司总部对该银行账户的现金流量状态时时监控。

14.3.2 开设银行账户时申请部门应填报开户原因,公司禁止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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