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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外,该机安装的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603 喷水器系统和船上消防总管间应有连接管,在连接管上应设1只可锁闭的截止止回阀,以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A700 测试
701 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有1只试验阀,用以放出相当于1只喷水器工作时的水量来进行自动报警的试验,每一分区的试验阀应装在该分区的截止阀附近。
702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设施。
703 在本条1.2所述的指示装置位置之一,应设有试验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的开关。
704 每一喷水器分区应配有备用喷水器头,并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第9节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A.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A100 概要
101 对于使用仪器和自动化, 包括计算机立基于了控制和监听,要求在这章中对第9章是附加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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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给予的.
102 任何所要求的具有手动报警按钮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立即动作。
103 应对系统操作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作监控(如合适时)。故障发生时应在控制板上发出声、光故障信号,这一信号应与失火信号有区别。
104 供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操作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应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电。这些馈电线应接至位于或邻近于探火系统的控制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饲养者将从对变化- 结束开关的主要部份 (分别的紧急状况) 配电盘不通过任何其他的分配配电盘而跑的主要部份 (分别的紧急状况).
105 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应被分成若干分区,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动作时,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如果2mn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听得见的警报要从其他的声音来源连续的和清楚地可区别.
106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主防火控制站内。107 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所在的区域。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在航行中或在港内的任何时候都能容易到达的地点,但是船舶处于非营运状态时除外。如果控制板位于主防火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装在驾驶室内。
108 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表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的位置。
109 如探火系统不具备遥控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的功能的话,一般不允许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一个分区超过一层甲板,但包含围壁梯道的分区除外J为了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内包括的围蔽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决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个分区内多于50个围蔽处所。如果探火系统配有能遥控和单个识别的探测器,则探测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且所服务的围蔽处所数目不受限制。
110 对于客船,如果探火系统不能遥控和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船舶防火并不因此而减弱,可以允许这种分区的探测器服务于船舶的左右两舷和多于一层甲板。对于装有能逐一识别探测器的客船,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可同时包括船舶的左右两舷和几层甲板,但不得超过一个主竖区。
111 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一个分区探测器,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
112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任何这些组合因素而动作。主管机关可考虑采用通过能显示出早期火灾的其他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前述那些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只能同感烟或感温探测器一起使用。
113 应备有适当的说明书及试验和维修用的备件。
114 应定期试验探测系统的功能,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试验方法是用某种设备产生按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烟,或具有适当密度或颗粒大小的悬浮微粒,或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所有探测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它能进行正确动作试验,并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不更换任何部件。
115 除了可以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和类似功能外,自动探火系统不应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16 当火灾发现者具有方法调整他们的敏感时候,必需的布置要被确定固定而且识别决胜点.
117 当一个特别的区段或发现者要暂时关上是有意的时候,州要清楚指示. 区段的复活或发现者要在被预先设定的时间之後自动地被运行.
118 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具有区域编址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按如下要求布置:
.1 失火时,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得超过1个;.2 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发生在回路中的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
.3 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发生故障(电气、电子、信息)时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4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防碍任何其它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
A200 安装要求
201 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处应装有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易于到达,并使走廊的任何地方与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202 应在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安装感烟探测器。应考虑在通风管道内安装专用的感烟探测器。
203 如果要求在本条2.2规定以外的其他处所安装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则在每一此类处所内应至少安装一个符合本条1.11规定的探测器。
204 探测器应安装在最佳功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的位置,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坏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应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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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0.5m。探测器类型
感温式感烟式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面积
37m274m2
205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
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最大距离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
9m11m
4.5m5.5m
根据证实探测器特性的试验资料,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或允许其他问距。
206形成系统的一部分的电线应避免布置在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蔽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置探火或失火报警或接通至相应的电源者除外。
A300 设计要求
301 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应适当以能承受一般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302 本条2.2所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验证,在烟密度超过每米125%的减光率前应动作,但超过每米2%的减光率前不应动作。安装于其他处所内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303 感温探测器应经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大于1℃的速率升高时,在空气温度超过78℃前应动作,但在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温升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要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
304 经主管机关同意,在干燥室或环境温度一般偏高的类似处所内,感温探测器动作的
许可温度可以较该类处所的甲板顶部最高温度增加30℃。
B. 抽烟探测系统
B100 一般要求
101 本条中的\系统\系指\抽烟探火系统\。102 任何所需的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103 供系统工作所必需的电源应对失电故障给予监控。电源的任一失电故障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这一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相区别。
104 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
105 控制板应设置在驾驶室或主防火控制站内。106 探测到烟火或其他燃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
107 在控制板或其附近应清晰表明该装置所保
护的处所。
108 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很容易被识别。
109 应备有试验及维修系统用的适当的须知和部件。
110 该系统的功能应定期进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该系统应是这样的一种类型,它能进行正确动作试验,并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不更换任何部件。
111 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介质渗漏入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B200 安装要求
201 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蔽处所内应至少设置1个聚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交替装载油或要求装抽烟式探火系统的冷藏货物,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的聚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02 集烟器应安装在最佳性能的位置,且它们的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集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用这种系统,则集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203 集烟器应设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204 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4个以上的集烟器。205 1个以上围蔽处所的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
206 取样管路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损坏。
B300 设计要求
301 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一般在船上出现的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着火的可能性。
302 传感器应经验证,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665%的减光率之前应动作。
303 应装有双套抽样风机。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使其在正常情况或在保护区域内通风下工作,且应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并使主机关满意。
304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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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应提供监控通过取样管气流的装置,且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连的集烟器中抽得的量尽可能相等。
306 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12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这时管路的最小尺度应
足以允许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307 取样管应有1个用压缩空气定期清洗的布置。
第10节 通风系统
A.概要
A100 一般要求
101 通风导管应为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一般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的短导管,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1 这些导管应用具有低播焰性的材料制成;.2 这些导管只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
.3 这些导管的敷设位置,沿着导管量起,离开\或\级分隔(包括\级连续天花板)的开口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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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600mm。
102 若通风导管通过\级舱壁和甲板的净截面积超过0.02m2,除非通过舱壁或甲板的导管在通过甲板或舱壁的邻近处为钢质,否则其开口应装有钢质套管。这里的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套管的壁厚至少为3m,长度至少为则m。当通过舱壁时,该长度最好分在舱壁的两侧各为450m。导管或装在这些导管上的套管应具有耐火隔热性,该隔热性应至少与导管通过的舱壁或甲板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可以设有等效的贯穿保护,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 净横截面积超过0.075m2的导管,除应符合本条2.1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挡火闸。挡火闸应自动动作,也应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用人工关闭。挡火闸上应装有指示器,以指明其是否开启。但如导管通过由\级分隔包围的处所,而该处所又不使用该导管时,只要那些导管和其穿过的分隔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则不必设置挡火闹。
103 A类机器处所、厨房、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管,均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但这些导管符合下列.1.1至.1.4或.2.1和.2.2情况者除外:
.1 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0mm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或直径为760mm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在300mm和760mm之间,其所用钢板厚度按内插法求得;
.2 导管有适当支承和加强;
.3 导管接近穿过的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
.4 从机器处所、厨房、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到每一挡火闸以外至少5m处隔热至A-60级标准;或
.5 导管用符合本条3.1.1和3.1.2规定的钢制造;和
.6 穿过所有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导管均隔热至A-60标准;
但对也应符合本条8所述的主竖区分隔的贯穿要求者除外。
10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均不应通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但符合本条4.1.1至4.1.3或4.2.1和4.2.2规定的条件者除外:
.1 通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导管应用符合本条3.1.1和3.1.2规定的钢制造;
.2 接近穿过的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和.3 保持机器处所、厨房、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限界面在贯穿处的完整性;.4 通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导管应用符合本条3.1.1和3.1.2规定的钢制造;和
.5 在机器处所、厨房或汽车甲板处所、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内隔热至A-60标准;但对也应符合本条8所述的主竖区分隔的贯穿要求者除外。
105 通过\级舱壁的净横截面积超过0.02m2的通风导管,应装有长度为则m的钢质套管,该套管最好分在舱壁两侧各为450m,但该导管的此段长度为钢质时不用装套管。
106 对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应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来保证维持通风、能见度和不受烟气妨碍,以便在失火时,位于其中的机械和设备可以受到监管并继续有效地运转。应设有替代的和分开的供气措施,两个供气源的空气进口的布置,应使两个进气口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减至最小。经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求不必适用于位在开敞甲板上和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或位于具有同等效用的就地关闭装置的控制站。
如相等地有效的方法,假使通风机这些要配备有要容易在控制车站里面关闭的火爱挑毛病的人为了要维持假使火的烟缺席.
107 厨房通风系统要从通风系统服务其他的空间分开. 当通过住所空间,服务空间和控制车站的时候, 厨房通风管要钢被构造有厚度当做在103.1为整个的长度目前的经过如此的空间.
108 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在其通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时,应按\级分隔制造。每一排气管道应设有:
.1 1个易于拆下清洁的集油盘;.2 1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3 能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抽风机的装置;和.4 熄灭管道内火灾用的固定装置。
109 客船上,凡必须穿过主竖区分隔的通风导管,应在分隔的相邻处装设故障安全型自动关闭挡火闸,此种挡火闸还应能从分隔的每一面都可用人工关闭。其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并用红的反光颜色标志。分隔与挡火闸之间的导管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必要时其隔点应符合第18.1.1条的要求。挡火闸应至少在分隔的一侧装设可见的指示器,以指明挡火闸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110 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
11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装货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均应能从其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机器处所内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通风的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这适用於所有的通风系统(包括循环系统)112 下列结构装置应按照〈耐火试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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