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它用电设备。
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底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 5、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必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9.2 起重机械
9.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中的要求。
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行电气连接; 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 9.2.4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2.7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9.3 桩工机械
9.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规定。
9.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9.3.3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 夯土机械
9.4.1 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2 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9.4.3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9.4.4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9.4.5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9.4.6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9.5 焊接机械
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支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5 使用电焊机械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
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9.6.3 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好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9.6.5规定的数值。
表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缘电阻限值
绝缘电阻(MΩ) 测量部位 Ⅰ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Ⅱ类 7 Ⅲ类 1 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7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9.7.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机、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要求。
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机、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断点,并关门上锁。 10 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10.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10.1.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
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个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10.2.8条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负载的电流选择;
3、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线截面相同。 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 10.3 照明装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10.3.2 室外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杆线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0.3.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