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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福利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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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2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福利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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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2年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福利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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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薪酬包括: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6)非货币性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a)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摘自《国务院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64]国卫字198号))

解释:根据[64]国卫字198号文件规定,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主要是指往返交通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该费用过去在差旅费列支,根据现在规定则应计入福利费了。(这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b)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俗称\半费医疗\):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做为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随同职工前往。家属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医疗,所需医药费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规定给予报销。

对精减城镇人口动员回农村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回到农村后,如仍符合供养条件,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可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如不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时,其医药费用,原则上也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企业可由困难补助项下给予适当补助。

(摘自《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1963年6月5日)

(c)职工疗养费用:包括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

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摘自《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d)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e)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目前财政部对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政部将其归入福利费,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归入工资总额。

(f)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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