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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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 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3. 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
4. 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
5. 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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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按照国家平台规划和布局,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 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3. 择优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加入共享网,提出国家平台建设意见建议;
4. 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国家平台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国家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第九条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承担共享网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国家平台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国家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国家平台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2. 编制国家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国家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4. 负责国家平台的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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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