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银行“先得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先得利”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推动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得利”业务是指我行面向个人客户提供的创新类负债产品。“先得利”业务提前向客户支付到期利息(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定期利息),到期仅支付存款本金, 使客户额外获得现金产生的时间价值。如客户提前支取本金,将从客户本金中扣除相应利息差(约定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之间的利息差)。
第三条 我行“先得利”业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先得利”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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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2、审慎原则。“先得利”业务服务对象应为与我行有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优质个人客户。
第四条 凡办理“先得利”业务的**银行各机构均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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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的**银行存 折、借记卡(理财卡)到**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先得利”存款
业务。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客户本人与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客户自愿申请办理“先得利”存款业务,客户申请 办理本业务时,起存金额为 1000 元,存款期限为 3 个月、6 个月、 1 年,执行相应存期存款约定利率(开立日挂牌利率)。
第七条 客户办理了“先得利”存款业务后,相应利息收入要计入其相应的收息帐户。“先得利”存款业务的收息账户只能是“先得利”存款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账户。
第八条 客户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先得利”存款,但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第九条 客户提前支取“先得利”存款,则按照实际存款天数与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从客户本金中扣除其提前支取金额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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