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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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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

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水建管[2013]17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3]17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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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

(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 2 / 3

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

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八)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该分部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九)分部工程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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