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一是正当)。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六、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
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 (二)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 ◆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第三讲 民法学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记住形成权的概念和标志: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注意: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四、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五、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照顾;管理和教育;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1:法定代理人的职责 注意2:监护人尽了主要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六、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
注意:宣告失踪的时间 ;法律后果是
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
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月。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高度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注意: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 (2)其子女依法被收养的问题。
(3)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不存在其监护人的追认问题。(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其他的民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