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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法官等级制度去行政化之路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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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法官等级制度去行政化之路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管理实行法官等级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1998年,我国首次评定法官等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作为法官等级评定实际操作的配套规范。201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取代《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成为法官等级制度的主要实行依据。

现行法官等级制度设计之初即打上了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烙印: 一、现状考察与制度分析 (一) 等级编制:依附行政序列

现行法官等级制度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将法官等级序列分为四等十二级,构建了一个与行政“格、职、级”序列严密对应的“梯田型”法官等级金字塔,使法官等级蜕变为行政科层式官阶等级秩序。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第五条详细规定了不同行政层级法院法官等级配备规格以及各法官职务序列所对应的法官级别,将法官等级序列(一至十二级)与法院行政层级序列(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直辖市中院、副省级市中院、中级法院及直辖市区法院、县区基层法院)、法官职务序列(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及公务员行政级别序列(从国家级副职到科员)三个行政序列严密对应。

现行科层式法官等级编制与行政“格、职、级”严密对应: 1.以行政层级划定晋升阶梯

现行法官等级制度在编制设置上与法院的行政层级(法院的“格”)严格对应,导致法官等级晋升区间呈现“任职法院层级越高,法官等级起点越高;任职法院层级越低,晋升空间封顶越低”的阶梯型差异。

例如:同为初任法官初次评定法官等级,任职于最高院的助理审判员起步就是一级法官,高级法院为三级法官,副厅级中级法院为四级法官,基层法院为五级法官;从普通审判员所能晋升的最高法官等级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最高院

一级高级法官,高级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副厅级中级法院四级高级法官,而基层法院一级法官就升到头了。

可见,法官任职法院层级越高,法官等级评定起点越高,最高院初任助理审判员法官等级甚至与基层法院副院长或审判员相当;同理,任职法院行政层级越低,法官晋升“天花板”越低,基层法院审判员干到退休能晋升的最高法官等级也不过仅相当于最高院初任助理审判员最低等级。

2.以行政职级绑定法官等级

法官等级的高低取决于行政职级的高低,法官等级必须在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晋升。法院院长的法官等级设置高于庭长,庭长高于普通审判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0号。]按照行政职级形成“梯田型”等级序列。《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所任职务确定等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级别和任职时间确定等级。甚至于,最高法院印发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

准(试行)>的通知》,法发【2006】5号。]中直接将候选晋升法官等级的法官划分为“厅长级法官”、“处长级法官”、“科长级法官”等。

法官等级的升降从属于行政职级的升降。《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官由于职务晋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第十七条规定“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二)评定机制:比照干部管理

现行法官等级制度未建立专门的等级评定机制,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降低与取消依照干部管理办法执行实施:

1.完全服从干部管理权限

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等级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级法院担任领导职务法官等级按照“对应职务层次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升降有关规定执行”,即“随行政职务走”;非领导职务法官等级升降按照该办法执行,可理解为“随行政级别走”。

依据《法官等级暂行规定》,首席大法官以外法官等级的评定批准权限按照“级别管理”分别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院长行使;同时按照“本院管理”原则,本院法官晋升等级低于本院管辖的法官等级区间的,由本院院长“提级”管理。

2.直接适用干部任命程序

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下,法官的选任名义上是选举制,实际上是任命制,法官等级评定亦直接适用干部任命程序。[ 刘远强:《人民法官管理的官僚化及其反思》,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92页。]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晋升法官等级的程序为: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酝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讨论决定→公式任命。该套程序完全照搬了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行政机关干部的选拔任命程序。

3.等级降低有行政任意性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两类法官等级降低的情形:一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低法官等

工作心得:法官等级制度去行政化之路径设计

工作心得:法官等级制度去行政化之路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我国法官管理实行法官等级制度。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1998年,我国首次评定法官等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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