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差不多相继修订、公布并执行了一段时刻,2015年编制公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同时,我省正在开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也对统一全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标准提出了要求。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期间多次组织召开了《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建委(建设局)、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依照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放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关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纳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
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2、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不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
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依照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时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附图2.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时,则
整层平面均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
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2.2)
附图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
较小
(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室进行
消防设计。(附图2.3)
附图2.3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 起算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刻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刻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手册培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