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等;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投标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4.8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有关澄清或答疑要求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6.1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实力(注册资本、近三年营业额、企业技术人员); 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 企业财务状况; 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其他商务条款的偏差 所能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 26.2技术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格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投标货物的生产效率; 主要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一般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生产投标设备的装备水平
投标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对投标货物安装调试的要求; 技术培训措施及承诺;
26.3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定,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买方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的履行合同义务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 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8.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9、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中标通知书
30.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或传真日期)即为中标接受日。
31.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代理机构将迅速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4 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31、签订合同
31.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2、履约保证金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格式提交。
32.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1.1或32条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
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3、合同文件
除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 (1)与招标有关的澄清、说明;
(2)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随同投标书递交的资料与附图; (3)在商谈本合同书时,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4)有关技术要求的补充内容。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对应本章条款内 容 号 买方名称:皋兰县自来水公司 1.1 买方地址: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602号 项目现场名称:皋兰县县城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0% 5.1 履约保证金币种:人民币 5.3 5.5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 交货期: 3个月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13.1.(1),(2),(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应使买方能安全稳定熟练地运行、操作和维护合同货物,以使合同货物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性能。 备品备件要求:14.1 (1),(2) 质量保证期:验收日后不少于12个月 验收日:系指买方在货到项目现场后的60天之内所出具的验收证明书。 付款方法和条件: 采用3:3:3:1的方式付款,即中标签订合同后,买方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设备材料到货付合同总价30%;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转付合同总价30%;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为1年,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 13.1 14.1 16.2 17.1 授予合同 数量增减变更:不超过投标报价的15%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合
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伴随服务。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单位。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到达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天”指日历天数。 2.标准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 没有事先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
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等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4.专利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
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索赔或由此引起的相关诉讼仲裁,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