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
第三十六条 合规评价由员工所在单位组织。员工首先开展自我评价,根据自我评价和日常表现情况,上下级之间进行相互评价。
第三十七条 员工合规评价结果应作为职务任免、评先选优和奖励惩处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节 合规报告与记录
第三十八条 发现违规问题,员工有义务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对违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所属单位因违规问题导致发生违规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向本单位合规管理综合部门通报,并按业务制度规定向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以下重大违规事件的,所属单位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合规管理综合部门报告:
(一)被国家机关处罚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三)被省部级及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 (四)可能引起重大诉讼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本年度本单位合规报告,提交公司合规管理综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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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合规规范识别、合规风险评估预警、合规隐患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培训、合规论证审查、商业伙伴合规管理以及合规考核评价等情况;
(二)违规问题及其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 (三)合规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四)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公司合规管理综合部门汇总分析所属单位的合规报告,形成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呈报公司管理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建立员工合规记录,通过合规管理信息平台记载员工合规培训、评价、被调查处理等情况。
员工合规记录记载的信息,未经合规管理综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查阅和披露。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一节 举报与调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设立违规举报平台,设置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并对外公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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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接受举报和进行调查的相关人员,应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商业伙伴及社会人士对公司、员工的违规问题进行举报。
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应对业务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等进行督促检查。
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合规管理综合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应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计,检查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合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工作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合规规范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内控部门应对业务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执行合规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组织测试。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组织整改。
第五十条 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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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协作,共享违规问题调查和处理信息。合规管理综合部门可根据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违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员工发生严重违规问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责任。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减轻或免除其合规管理责任:
(一)已按要求对该员工进行了合规教育培训和提示; (二)合规管理相关要求已在本单位落实。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经合规论证审查或违规选用商业伙伴导致不良后果的;
(二)拒不接受合规培训的; (三)阻挠、干扰合规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不整改违规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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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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