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电气设备
1) 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当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 贮煤斗连接时,应属区危险环境。但如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且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则属区火灾危险环境。 ⑵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场所。
⑶ 煤气加压机的煤气净化设备区、气柜区应属区爆炸危险环境。 ⑷ 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区火灾危险环境。 ⑸ 煤场属区火灾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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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属区火灾危险环境。 ⑺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区爆炸危险场所。
⑻ 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施(含电机、线路、开关插座、控制操作箱等)均应防爆,—区火灾危险环境电气应为防护型。
)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气柜、运煤系统均应设修理照明,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
)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的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各层通道、栈桥处应设应急照明。 )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 、热工测量、控制调节
1) 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煤气加压机等设备应设测量仪表,并设在便于操作观察的场所。 2) 煤气站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3) 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流量、负荷和饱和空气压力和湿度、煤气发生炉出口压力和温度仪表,各仪表间应采用连锁控制。 4) 汽包或煤气炉水夹套,应就地装设水位和蒸汽压力的指示仪表。 5) 煤气站的空气管道、煤气管道、气柜应装设下列参数仪表: ⑴ 空气总管压力、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 ⑵ 低压煤气总管压力 ⑶ 煤气加压机出口煤气压力 ⑷ 煤气柜容积指示 ⑸ 煤气站出口煤气压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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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煤气站出口煤气流量
)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煤气站宜设下列自动(半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⑴ 煤气站生产负荷自动调节(或人工调节) ⑵ 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⑶ 发生炉出灰自动(半自动)控制 ⑷ 发生炉加煤自动(半自动)控制
⑸ 煤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信号与安全连锁
煤气站的信号和安全连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运行,并应发出声、光信号。
2) 当煤气加压风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设计煤气柜的煤气柜容积低限时),发出声、光信号,当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时,必须自动停止煤气加压风机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3) 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 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 电气滤清器应装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检测装置。当含氧量大于()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含量达到()时,应自动或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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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其高压电源。
6) 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或其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7) 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⑴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设计值以上时,方应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⑵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方应启动煤气加压机;当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相互交替工作。
8) 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9) 当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0)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操作安全要求
1) 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控制好各工艺要求的参数,出站煤气含氧量应小于规定值(<)。
2) 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3) 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上的水封均应有定期清扫制度,且随时保证在溢流状态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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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格化验制度,停炉、吹扫、送气均应在气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操作。
5) 煤气设备应在技术状态良好的条件下运行,有故障应及时处理或停机处理,严禁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强行生产。 (五)、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停、送煤气的安全要求
⑴ 凡有计划停、送煤气操作,应事先通知煤气站专职防护人
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且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⑵ 停煤气后,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对设备进行吹扫(两次),
特别是设备或管道死角、隐蔽部位的残余煤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且所取的气样不小于个。 ⑶ 凡与设备或煤气管连接的循环水管、汽管、焦油管、排污
管、放散管等工艺管道,在主体设备吹扫的同时应进行吹刷清洗,将这些工艺管道内的煤气吹刷出来。
⑷ 设备检修后,在送煤气之前应用停气的同样方法和步骤,
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将设备或煤气管道内的空气吹净;用蒸汽将附属的工艺管道内的空气吹刷干净,且应取气样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进行送煤气操作。
、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⑴ 任何设备检查均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安全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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