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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7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2)-谢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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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庭审判(五大阶段;亮靶子,先攻击后防御;先活证后死证)(一)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相关情况→宣布案件来源、起诉的案由→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询问当事人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法庭调查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法庭调查的重点:第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第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1.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状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当事人陈述

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

(1)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4.发问被害人、原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5.审判人员讯问、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6.提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

(1)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2)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3)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

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7.证人作证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3)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4)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5)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6)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上述规则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三)法庭辩论(先攻击后防御)

1.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2.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3.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2.审判长制止情形

(1)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2)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3.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1)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2)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五)评议和宣判1.评议

(1)评议规则: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并应该秘密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2)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2.宣判

(1)宣判的方式:宣判可以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检察院撤诉处理: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四、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可以被处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3.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审判障碍(一)休庭休庭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2.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3.辩护方提出需要对公诉人移送的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4.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5.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

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辩护人拒绝辩护: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3)拒绝辩护情况下准备辩护的时间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1.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

2.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可以)3.辩护方提出需要对公诉人移送的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可以)

休庭

4.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

①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5.拒绝辩护(15天,自愿缩短的除外)

②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二)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四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则》第455条)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可以)

延期审理--决定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应当)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4.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应当)

(三)中止审理——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

中止审理(可以)

2.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代理人出庭的3.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

1.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2.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四)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1)作出的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

(2)理由不同

(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五)终止审理1.庭前审查后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人民法院审理后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例1】(2015-2-72)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答案】AB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二、对自诉案件的审查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一)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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