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共2篇)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共2篇)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章守纪,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和屡查屡犯问题,完善处罚规定、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管理是指在一个周期内,通过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负向累计记分,或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制止违规违纪、堵截案件等行为进行正向累计记分,并据以进行考核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并举、分级管理,逐级考核,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积分管理实行员工与所在机构均实行正负双向积分,机构和个人负向积分与正向积分抵免计算,机构负向积分扣除主动积分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应对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累计积分设立警戒线分值,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通过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信访核查及外部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积分考核。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邮政储汇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第二章 积分原则 第八条积分管理实行机构积分和工作人员个人积分并行的方法。 个人积分包括个人负向积分和个人正向积分。
机构积分包括机构负向积分和机构正向积分,机构负向积分又分为负向主动积分和负向被动积分。
负向积分是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警戒性积分。
正向积分是对机构和工作人员自觉加强管理、制止违规违纪、堵截案件、避免损失等行为给予的鼓励性积分。
各级机构主动检查发现辖内违规行为,已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负向积分,并已督促整改落实的,属于机构主动积分。
上级机构或外部监管、审计机构等检查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对其本人及机构进行负向积分的,属于机构被动积分。
本机构主动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已督促整改并对违规人员进行积分的,在整改期间,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的,免除对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负向积分;超过整改期的,被上级机构、外部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再次发现同一问题的,应对该机构和违规人员进行负向积分。
第九条对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负向积分和正向积分双向积分。
(一)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在对其进行负向积分的同时,应当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负向积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对机构直接进行负向积分。
(二)工作人员有正向积分事实的,在对其正向积分的同时,应 当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进行等值正向积分。 负向积分的内容、标准和正向积分的标准由各省自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也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
第十一条按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对工作人员做出处理的,应根据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理等处理结果进行个人负向积分,同时,对其所在的直接管辖机构等值负向积分。
处理结果对应的负向积分标准由各省局规定。
第十二条发现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视同本积分周期内违规,进行负向积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轮岗、调动的,个人积分在一个周期内应连续累计,不应随人员变动而重新累计,同时将等值积分计入其发生违规行为时所在机构。
第十四条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违规行为,分别进行负向积分后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同一违规行为被负向积分后积分周期内再次发生的,加重积分。
第十六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抵制无效,在他人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如实反映,
并未造成资金、信誉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规的责任人员,按发生的违规行为相对应的积分予以积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县局及以上机构查证属实的,对工作人员进行正向积分,对其所在的机构给予等值的正向积分:
(一)工作人员举报或制止案件、事故的;
(二)检查工作中发现案件、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的;
(三)在查办案件、事故中,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发现、识破、成功堵截案件、事件的;
(五)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省局及以上机构采纳的;
(六)其他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行为,避免邮政储汇机构资金损失,或影响邮政储汇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积分程序
第十九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核对事实,并告知被积分机构或工作人员,被积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申辩或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积分程序:
(一)检查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填写邮政储汇积分事实确认单(见附件1),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积分管理部门。
检查人员包括:各级储汇机构负责人、业务、会计、稽查、管理人员、各类检查组的成员。
被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由被查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进行积分。
(二)积分管理人员根据事实确认单、外部监管、审计等机构的检查意见,依据本省制定的积分标准,登记积分管理台账(见附件2),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并经积分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写积分通知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发被积分机构,由被积分机构通知被积分工作人员,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正向积分处理程序除正向积分事实由县局及以上机构进行核实外,其他程序比照违规行为积分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无法确定的重大、复杂积分事项,由积分管理归口部门报告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积分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向本级或上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式样见附件4)。接受复议申请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式样见附件4)。
第四章积分核算
第二十四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个积分周期结束,工作人员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一个积分周期内,工作人员负向积分达到最高值的,在受到相关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第二十五条积分考核分值为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周期内积分之和。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中属于机构自查发现本级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并已进行绩效考核的,该违规行为对应的积分在考核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
工作人员积分考核分值,工作人员负向积分总和,工作人员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 其中:工作人员负向积分总和,工作人员累计负向积分,本级机构自查发现并已进行考核的违规行为对应负向积分
第二十八条机构负向积分中的主动积分,在考核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机构积分考核分值:
机构积分考核分值,机构负向积分总和,机构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
(一)机构负向积分总和为本机构及所辖各级机构负向积分总和,扣除本机构及所辖各级机构主动积分总和后的差额。
(二)机构可抵免正向积分总和为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正向积分之和。 正向积分抵免负向积分的标准,由各省局自定。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和机构正向积分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工作人员通过检查和举报等方式发现、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案件或事故与工作人员有较大责任的,免除对其所在机构的正向积分。
(二)工作人员通过检查或举报,发现、制止案件或者事故的,如其在案件和重大违规问题中责任较轻,可酌情减轻或免予负向积分。
第五章积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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