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
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供应设施;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网吧;
(六)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
(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九)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住宅小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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