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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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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和推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商秩发[2010]457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评估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二、考核内容

城市平台建设、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及其他等四方面内容(详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进入评估验收阶段后,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子系统考核评估测评表(见附件2)发放给企业。由企业如实填写后,商务主管部门回收测评表,统计有关信息,将企业测评表存档备查,并对全部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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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以及不少于20%的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和团体消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测评表统计结果,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如实填写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表(见附件1),以及肉类蔬菜流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连同申请验收的请示、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上报所在省(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直接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初步审核。

省(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城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综合评估。

商务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审,赴试点城市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城市考核评估成绩。得分350分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评定为合格;得分400以上且必要项目都能完成,无工作失误的评定为优秀。

四、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财政部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国。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国推广有益经验;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城市,责令限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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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估测评

2、流通节点子系统考核评估测评表 3、肉类蔬菜流通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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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指导和推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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