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执行事务小组应当自基金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清算小组。
10.2.3 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基金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两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10.2.4 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10.2.5 清算小组自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之日
起30日内,将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财产状况向全体合伙人说明,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送达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小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伙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和文件。
10.2.6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送达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
10.2.7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报基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基金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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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清算财产的分配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支付: 10.3.1 支付清算费用。
10.3.2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10.3.3 缴纳应缴税款。 10.3.4 清偿债务。
10.3.5 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剩余财产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11.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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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协议合伙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住所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变更、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 相关信息的变更通知
合伙人在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处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电话为基金合伙人保证可以联系到其本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合伙人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基金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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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本协议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
等。
本基金所有文件对合伙人的送达均采用邮寄送达及网站公布的方式。合伙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合伙人联系方式方式发生变化,邮寄被退回的,邮件退回日视为送达日,因此使合伙人遭受损失的,由合伙人自行承担。
邮寄送达的同时,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均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网站上公布,合伙人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 基金期限、类型与规模
本基金经营期限为 3 年,自在有关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
3 年期限届满,执行事务小组根据基金具体情况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但是延长基金期限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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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基金管理计划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如果本协议与基金管理计划和托管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同时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16.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16.3 各合伙人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基金文件,对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基金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基金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合伙人之间的基金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执行事务小组一致的理解。 16.4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执行事务合伙
人持一份,基金存档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 签署
普通合伙人签署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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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