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执行事务合伙人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如下其中符合一项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担任:
(1)认缴基金出资的普通合伙人。 (2)具有法定受托管理股权基金的专业机构。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3.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与管理人一致。
5.4 执行事务小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设立执行事务小组作为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小组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5.4.1 执行事务小组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和授权,行使下
列职权:
(1)确立基金业务理念、基金业务原则和基金业务目
标。
6
(2)制定基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金
的各项重大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项目的开展。
(3)监督、检查基金执行事务人、基金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4)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范围许可的各项业务,全
权代表基金对外订立合同。
(5)审议与核准基金投资或退出、转让等事项,审议与批准基金挂牌方案。
(6)合伙人向本基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
人转让出资、退伙、以及对未实际认缴出资的合伙人进行除名、增加新的合伙人等合伙人变更事项。
(7)改变基金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动议并决定是否延迟基金期限,动议并决定是否修改合伙协议。 (8)决定执行事务小组成员、执行事务人的薪酬待遇。
(9)提名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7
(10)聘任基金执行事务人以外的基金高级
经理、基金顾问、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11)组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严格按照规章披露
基金信息。
(12)基金经营管理的其他事务。 执行事务小组对以上事宜作出决
定,须经执行事务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并由执行事务小组全体成员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5.4.2 执行事务小组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基金管理计划,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小组必须保存处理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必须依据基金文件规定,于基金管理计划终止时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所有合伙人及其收益人。 (3)执行事务小组对合伙人及其受益人的
情况,以及处理基金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8
(4)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
金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基金事务不当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执行事务小组成员辞任的,
必须征得过半数合伙人的同意,并在新执行事务小组成员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基金事务的职责。 5.4.3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小组成员及执行事务人应当审慎、诚信、有效地履行义务,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处理基金事务,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基金有竞争关系
的业务。
(2)不得同本基金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5.4.4 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入选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
9
第六条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变
6.1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6.1.1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转变之前
形成的基金债务仍需负无限责任。
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变为
有限合伙人,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变更为有限合伙人。 6.2 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已经缴清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小组的同意,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变前后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七条 基金入伙、退伙及除名
7.1 入伙
7.1.1 新合伙人申请入伙的,在承认本合伙协议的基
础上,由执行事务小组决定是否接纳并办理相关手续。
7.1.2 新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