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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大-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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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

√1.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也可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4. 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 ×5. 对于任何人不得拒绝法律的平等保护,不论种族、国籍、性别、年龄、财产,都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保护,任何人必须受到和他处于同样情况的人的同样待遇。对象以自然人为限,不包括法人。 ×6.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即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9.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10. 人民法院认为相应规章违法、越权,或者规避法律,或者违反制定程序,只能不适用相应规章或者相应规章的相应条款,而不能撤销相应规章或者宣布相应规章的相应条款无效,但可以向权力机关或者相应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撤销或者改变相应规章。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均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2.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是我国行政法的作用之一;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均不享有行政复议权,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由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所决定 √5. 按照管理对象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6. 行政合同必须以公共利益最优为旨归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8.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9. 被告既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又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举证。 √10. 可以判决变更的行政处罚必须是显失公正

√1.行政法的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主体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后果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等 ×2.一般来说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

√3. 行政法的现象即本身所具有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特色,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功能和地位、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基本现象及其他各种具体现象。

×4.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只能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 √5. 按照法律后果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

√6.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明确尚未明晰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门。

×7.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8. 行政诉讼中有关民事上的问题,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9. 原告的举证范围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10.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叫执行中止。

×1.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代表人。授权组织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就其合法性提出,不涉及合理性问题;

√3. 我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其他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受委托情形下的行

政主体等类型

√4.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对等。

√5.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除前述拘留、罚款等处罚方式外,还有警告、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对外国人还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6.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即突破行政诉讼法立法时的范围,从而适应逐步扩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需要。

×7.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 一般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 对于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1. 公共利益是相对人个人利益的集合,它之所以要从个人利益中分离、独立出来,是为了充分保护和促进个人利益的安全和发展。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行政法律规范局限性的主要手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实施的准则。

√3. 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4. 我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其他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受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等类型

×5. 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行政调解具有终局性。对于行政调解不服的,不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寻求救济。

×6.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公务员;行政法规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一般的不当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明显失去公正合理的不当行为,才因撤销而失去效力或因变更而部分失效。

√8. 行政复议机关是享有行政复议权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复议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行政复议职权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9. 执行终结是指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或者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10.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强制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所负义务的司法活动。

√1. 行政权要为公民权服务是由行政权来源于人民权利的属性决定的 √2. 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目的合法等方面 ×3. 在决策体制上全部实行首长负责制。

√4. 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在法律上就推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认与拒绝法律效力是制定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5. 社会团体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行为主体。行政指导具有强制性 √6.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7. 除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8. 行政机关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9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9. 凡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行政机关自己有无强制执行权,都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10.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

2. 程序公平原则: 身为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限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义务 。

3.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具体行政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事物并引起外界的变化,而通过收集证据材料,即收集反映外界变化的客观情况,才能够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性 并不是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行政诉讼证据,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相关联。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来源等合乎法律的规定而具有证明的能力。

5.行政行为: 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3.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

4.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1.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本身不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 相对人参与原则: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在程序上确保公民的参与

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为防止和制止违法而作出的,其实质是限制相对人的某种权利。

1.级别管辖: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叫做级别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是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确定哪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

2. 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3. 移转管辖 又叫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4. 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二)其他应由被告证明的事实 (三)原告举证的范围

1.法律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本身能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 情报公开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为行政诉讼法所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被告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方式。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某些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方式。

1.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制定抽象的行政规范、不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为抽象行政行为。 2. 职能分离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或举行正式听证时,其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和听证的公正

3.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及诉讼标的: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指原告和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适当性问题。

4. 移转管辖 又叫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

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撤销判决的内涵及情形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所作出的撤销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或者全部的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合法行政原则 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目的合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2.考虑相关因素;3.符合适当比例三、信赖保护原则 1.异动法定原则;2.异动谨慎原则;3.利益衡量原则;4.侵权赔偿原则 四、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 (1)就其启动方式而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两者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就其审理对象而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具体的行政争议为审理对象, (3)就其目的而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则是司法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而行政复议虽适用准司法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法律明文规定外,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则具有终局效力,一经行政诉讼,其终审裁决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1. 行政违法的处理方式 1.无效。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形,此类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1.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事实不清;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行政职权的;5.滥用行政职权的;、6.显失公正的。 3.承认有效。这主要适用于撤销已没有任何意义的行政行为,通过承认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但确认其违法的方式为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受害人寻求行政赔偿奠定基础。 4.更正。这主要适用于经过事后补正对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明显影响的程序违法行为。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1)调解的主体不同。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呈现出分散化、多元化的倾向;而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的依据不同。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分散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之中,而人民调解的依据则主要集中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之中; (3)调解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调解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性;而人民调解最后形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产生合同效力。

行政法的作用 (一)控制行政权力 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问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二)保障公民权利 1.建立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的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1.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 第二,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务职权的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 第三,从目的上看,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 第四,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区别 (1)创制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而行政规章的创制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3)涉及内容不同: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 (4)效力不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仅次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第一,解决行政纠纷。这些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在行政部门内部得不到解决时,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和解决,这就需要建立行政诉讼制度,通过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使争议最终获得解决。 第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第三,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通过审理个别具体行政案件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方式。

2.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对行政主体的层次要求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程序不同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1.行政诉讼的性质具有多元性与层次性 2.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始终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诉讼的审查强度具有有限性 4.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5. 行政诉讼的模式表现为职权性 6. 行政诉讼的类型主要为客观诉讼 7. 行政诉讼协调结案具有一定的有限性

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担当 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一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二)程序公开原则: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被伸张 (三)程序公平原则:身为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义务 (四)相对人参与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在程序上确保公民的参与。 (五)效率原则:在不违背公共利益又不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以迅速、简便、经济的方式达到目的。 (六)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

1. 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含义、性质、特征 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性质:行政机关首先是执行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和各级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行政机关相对于决策机关、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则是行政主体。 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具有相对独立性。 (4)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2.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公法上的能力 所谓公法上的行为能力,系指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从事公共行政事务,具有单独的法定地位之组织体。 2).主观要件----意思 (1)须有行为意思—行使公权力的意思表示。 (2)须有效果意思—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3).客观要件—表示行为行政主体须通过一定形式才能将主观意思显示于外部使相对人知晓,表示行为的存在可以称为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素。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 (1)行政违法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上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1)行政机关的主观情形 政机关的主观表现为在主观上行政过错或行政职务过错 (2)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表现 行政公务人员个体上构成行政违法,主要是指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行政违法。

案例分析 1、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答: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

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 。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 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2、XX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某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内,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来常可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XX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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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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