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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加快构建我省种养循环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根据《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7〕150号)、《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农牧发〔202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全省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业重点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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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地2017年至2024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4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4月底前,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市、州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6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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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牧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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