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员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救护员培训工作,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的应急救护员培训工作。
第三条 救护员应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现场适时、正确地处理病伤人员,挽救生命,减少伤残。
第四条 省、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按分级负责制原则开展救护员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采取措施,改善救护员培训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救护员参训条件与证书
第六条 年龄满16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人员可以参加救护员培训。
第七条 全程参加救护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负责组织培训
的红十字会核发统一的救护员证书。
第八条 救护员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持证救护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向红十字会培训机构申请复训。救护员证遗失,可到参加培训的红十字会救护培训机构查询档案,如在有效期内可予补发,需交纳补证工本费。
第三章 救护员培训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认定。救护员培训机构(中心或站)的认定按《云南省州(市)、县级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中心(站)申报和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未获得认定的机构不得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员培训工作。
第十条 救护员培训师资必须为取得《救护师资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师资,具体按《云南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救护员培训大纲分为8学时和16学时,具体按《云南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员培训大纲》执行。
第十二条 救护员培训教材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相关部门联发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救护员培训考核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考核和评分工作按《云南省红十字会救护员考核及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救护员培训班管理。救护培训认证机构根据学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培人员、人数,课程安排,
教师、教具、教材准备,考试以及收费安排等。详细见《云南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员培训管理流程图》。
第十五条 负责培训的红十字会要派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培训,并组织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救护员培训档案由培训机构负责保存(五年后销毁),学员培训和考核信息及时录入救护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学员的举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培训责任制,上课师资对培训班教学质量负责,每个培训班红会人员要到场督导和协调。
第十九条 建立课堂教学效果评估制,培训班须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占学员的10%),由培训机构每月组织学习,对师资授课进行点评,并配合适当的奖罚机制。
第二十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原则上每个培训班学员不超过50人,每20名学员至少配备1名辅导老师。实际操作学习时,每20名学员至少配备1具安妮模型,每人配备1套训练耗材(三角巾、绷带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员培训的考勤制,迟到或早退15分钟重新安排培训时间。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