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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侵权责任编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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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侵权责任编 附则

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产生的民事关系。 定本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承担责任。 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担侵权责任。 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权责任。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的补充责任。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责任。

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因

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带责任。 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侵权责任编 附则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侵权责任编附则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产生的民事关系。定本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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