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1]45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1〕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11年7月1日前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需按原征收标准和渠道,足额征收。同时,市和各市、区应当上缴省财政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自2011年7月1日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自2011年7月1日起,省级暂不参与地方征收的水资源费分成,原省级分成15%部分留归市级。 1 / 3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主要用于本市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 3
第二章 筹 集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六条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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