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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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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二届十佳女律师、第二

届十佳青年律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第四届十佳

律师、第二届十佳女律师、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树立行业典范,引领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形象,激励全市广大律师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发展、“五个重庆”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第四届重庆市十佳律师、第二届重庆市十佳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7

一、评选范围

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含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评选名额

(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30家; (二)重庆市优秀律师70名; (三)第四届重庆市十佳律师10名; (四)第二届重庆市十佳女律师10名; (五)第二届重庆市十佳青年律师10名。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重视思想政治建设,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已建立了党支部,所内党组织活动正常、规范,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突出。

3、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建设活动,注重维护律师业的整体声誉,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在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五项工程”活动中表现突出,所内风正气顺,在业内和社会有良好的形象。

4、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内建立实行了有效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监督、惩处机制,认真执行群体性和敏感性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制度,做到了“三要三不准”要求,认真执行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卡等监控制度,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最近三年内本所及所内律师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2 / 7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收案、办案、结案、服务质量、档案等业务管理、业务培训、

收入分配等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照章纳税。

6、律师业务发展良好,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一定的规模,业务发展实力处于业内或本区域内前列。

7、在本市注册并连续执业三年以上(2008年5月1日前设立)。 (二)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十佳女律师和十佳青年律师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 和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政治立场正确、坚定,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2、职业道德好。热爱律师职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执业诚信、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无不良执业记录。

3、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研究创新能力,在一些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专业声誉。

4、服务质量优。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当事人或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当事人或客户的普遍赞誉。

5、社会形象佳。为人正派,社会责任感强,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五项工程”活动并表现突出,法律援助义务履行达到规定要求,社会形象良好。

6、在本市注册并连续执业三年以上(2008年5月1日前执业),其中申报十佳律师评选的应连续执业五年以上(2006年5月1日前执业)。

7、参加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评选的律师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1年5月1日后出生)。

(三)其他申报规定

1、十佳律师从优秀律师候选人中产生,不单独申报,不占优秀律师表彰名额。 3 / 7

2、已评选为重庆市十佳律师、十佳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的,不参加本次相同表彰项

目的评选;

3、十佳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不得交叉申报。 四、评选组织机构

评选活动在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选活动并决定评选活动的重大事项。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林育均 副组长:张晓涛

成 员:贺自力 郭晓庆 陈治元 吴 军 谭爱国 居 里 孙发荣 韩德云 徐丽霞 张兴安 孙 渝 鲁 磊 杨家学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在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设立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陈治元兼任办公室主任,彭建军、余胜金、崔明强、唐榜贵、粟睿、吴曦为办公室成员。 五、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推荐申报。律师事务所向主管区县司法局报送参加表彰评选人员及机构的材料申报;

(二)区县司法局审查。由区县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由区县司法局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5月31日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向市评选活动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参加评选表彰的,由所在区县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后,在5月31日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向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申报,由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根据申报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后,将相关材料移送市评选活动办公室。 4 / 7

(三)评选活动办公室审核。评选活动办公室对各区县推荐申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汇总材料,并在6月2日前报领导小组。 (四)评选领导小组考评。

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按照《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考核评定标准及细则》(附件2),组织对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进行考评,以得分高底按照1:1.2的比例提出候选名单,组织召开市律协理事会对候选名单进行测评后,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等额提名优秀律师事务所表彰建议名单。

评选十佳律师、十佳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按照1∶1.2的比例提出候选名单,组织召开市律协理事会对候选名单进行测评后,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未进入“十佳”表彰建议名单的其他候选人直接提名为优秀律师表彰建议名单。

申报评选优秀律师的,召开律协理事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测评后,由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等额提名优秀律师表彰建议名单。

(五)市司法局党委审定。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按评选名额等额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市司法局党委审定。

(六)面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司法局党委审定的表彰名单,通过重庆司法行政网和西部律师网对拟表彰对象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确定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对举报不实的,确定为表彰对象。 六、推荐申报材料

申报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十佳律师、十佳女律师、十佳青年律师的,应提交集体或者个人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一式两份)、填报推荐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事迹材料及填写的推荐审批表,内容应当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统一使用A4纸制作。 5 / 7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第四届十佳律师、第二届十佳女律师、第二届十佳青年律师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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