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邹春明) 乙方:合作社全体成员共101人 (其中贫困户49人) 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本着带动当地贫困户早日实现脱贫奔小康的经营原则,应双方共同协商,乙方作为投资人按投资人民币1000元为一股(多投不限)共同经营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乙方将得到合作社经营纯利润以1000元为一股平均分享利润,并分担亏损和风险。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乙方以资金入股方式加入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成为本社股东之一,甲方和乙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建社地址:于都县葛拗乡老屋村谢板组,经营范围: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及养殖成品;组织釆购、供应成员种、养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业务咨询等服务。
笫三条: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400万元。
第四条:合作社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
作。本社的财务会计帐目受投资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1:双方责任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协商的股份制参与分红,甲方承诺乙方每年按年度平均月分红,同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2:经营管理 甲方监督、管理好资产,遵循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和协助合作社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
5·3: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5·4:股东义务 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同意,不得处理合作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5·5:退股处理 乙方在共同经营合作社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条件退股并退回投资额的70%(不满财政年度)并扣回所得分红,满财
政年度退回投资额的100%,不扣回所得分红:(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股的日期,为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起。
5·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3)执行合作社事务中有不正当行为的。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6·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本社未投资入股成员优先享有投劳名额,合作社按当地最高劳动报酬给付。
第八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条 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于都县同益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邹春明) 乙方:全体投资人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