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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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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5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1及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第2.3.16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一、 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7条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7): 一、 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第2.3.19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2.5.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二、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第2.5.2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第2.5.3条 各种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1的规定。

二、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2的规定。

三、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3的规定。 四、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4的规定。

五、信号报警装置等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5.3-5的规定。 第2.5.4条 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性材料制成,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并不得有产生气体滞留的死角;

二、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必须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容积的5倍时,才能接通电气设备的主电源;

三、在运行中,进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易燃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

四、在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运行中,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当风压低于50Pa时,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的主电源或发出信号;

五、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时,可排入2区空间:

六、对于闭路通风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应供给清洁气体;

七、电气设备外壳及通风系统的小门或盖子应采取联锁装置或加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 八、电气设备必须有一个或几个与通风系统相连的进、排气口。排气口在换气后须妥善密封。

第2.5.5条 充油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会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第2.5.6条 在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二、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三、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第2.5.7条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第2.5.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1.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3.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二、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2.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在管道的下方。

四、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五、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六、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性线。

七、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八、选用电缆时应考虑环境腐蚀、鼠类和白蚁危害以及周围环境温度及用电设备进线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桥架敷设时宜采用阻燃电缆。

九、对3~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内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在2区内宜作用于信号。

第2.5.9条 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与其它非本质安全系统电路的导体接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不应使接触点处产生电弧或电流增大、产生静电或电磁感应。

二、连接导线当采用铜导线时,引燃温度为T1~T4组时,其导线截面与最大允许电流应符合表2.5.9的规定。

三、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2倍额定电压,最低为500V。

第2.5.10条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10的规定。 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且不存在会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

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第2.5.11条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5.11的规定。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为了防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宜采用挠性连接管。

第2.5.12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第2.5.13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款2项情况除外)。

二、引向电压为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2.5.14条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第2.5.15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

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2.3.15条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1及图2.3.15-2):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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