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
则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农[2008]4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8.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津财农〔2008〕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集体和 1 / 2
个人。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补偿对象为承担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开支,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0.25元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列支,用于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林道的建设和维护、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等。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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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津财农[2008]4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发布日期】2008.10.28【实施日期】2008.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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