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证资料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完成有效年检且经营范围需包含所售商品);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3、如果是品牌商,需要提供企业自身持有的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商标权人必须与申请开店企业的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4、如果是非品牌商(渠道商等),需要提供品牌所有者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须无地域限制;品牌所有者若为个人,则需同时提供品牌持有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 5、其他材料:
A若经营食品类,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 商户为生产厂商:
1、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若商户所在地区以上两证已合并为一个证件,只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商户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提供商户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2、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商户自身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B若您经营保健食品,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 商户为生产厂商:
1、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4、近一年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商户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商户自身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保健食品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6、近一年内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7、质监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C、若您经营酒类,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 商户为生产厂商:
1、商户自身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商户自身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
商户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商户自身持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商户自身持有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产销许可证》)复印件;
3、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商户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D、若您经营化妆品,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
商户为生产厂商:
1、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一年内所有单品的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5、如系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提交针对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 商户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
1、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户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5、近一年内所有单品的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6、如系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提交针对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 E、若您经营进口商品,需额外提供如下资料: 1、进口食品(包括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2、进口保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3、进口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如系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提交针对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进口酒类无须在中国大陆注册;进口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在中国大陆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