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民法典第六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出生的一般标准:“出”与“生”。
? 所谓“出”乃由母体分离,至于“出”的原因为何(分娩或者流产)以及方式为
何(自然产出或者剖腹产出)均在所不问。
? 所谓“生”乃保持其生命,至于保持生命的时间长短,也非所问。
? 具体学说:
? 1.阵痛说:孕妇开始阵痛,胎儿即属出生。言之过早。
? 2.露出说(分一部露出说和全部露出说):本说只能说明“出”而不能说明
“生”。
? 3.断带说:胎儿坠地很久以后不剪断脐带的也有。言之过晚。
? 4.生(泣)声说:呱呱坠地者,不乏其人;寂寂无声者,也属正常。 ? 5.独立呼吸说:学界通说。
? 四、胎儿的权利能力问题
? 权利能力既然以出生为始,则未出生的胎儿,原则上自然没有权利能力可言。但
如果绝对贯彻此原则,则对胎儿的保护未免欠周,因而各国法律对于胎儿的保护,均设有规定。
? 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 第一种学说认为只要胎儿出生是尚生存,胎儿出生前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这种观点被称为总括保护主义,也称概括主义;瑞士民法、台湾民法采之。
? 第二种种学说认为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况下视为有民
事权利能力,被称为个别保护主义或个别规定主义;法、德、日民法采之。
? 第三种学说则绝对否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被称为绝对主义。
?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胎儿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既已出生。 ? 第886条:胎儿关于继承视为既已出生。
前项规定,胎儿出生系死体时,不适用之。
《瑞士民法典》第31条:出生前之胎儿,以身体分娩为条件,有权利能力。
? 台湾民法典第7条: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
已出生。
? 《法国民法典》第725条、《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923条、第2178条。
? 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案例:
? 孕妇甲怀孕7个月。某天其夫乙开车送甲到医院检查,途中被丙违章驾车所撞,
乙当场死亡,甲重伤。医生检查确诊胎儿丁脑部受伤。甲父戊知道此事,表示愿意把自己一笔巨款的利息赠与胎儿,以备以后之需。经查乙有遗产50万。
? 问:胎儿丁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 遗产继承问题;
? 对胎儿的赠与问题;
? 对胎儿的损害赔偿问题;
? 胎儿就其生父死亡的抚养权请求问题; ? 胎儿就其生父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关于胎儿的典型案例: ? 德国:
? [1]生父传染梅毒于亲子案:某A明知患有梅毒,仍与其妻子B发生性行为,致使
出生之子C感染梅毒。B以其子C的名义提起诉讼,向A请求损失赔偿。
? [2]医院输血传染案:医院因疏于检查输含有梅毒的血液于孕妇,后传染了出生
的原告。
? [3]车祸侵害胎儿案:驾车撞伤胎儿之母亲,胎儿出生时患有麻痹,脑部受伤。
? 美国:
? [1]Dieterrich v. Northampton 流产案(1844年):某孕妇怀孕5个月,在被告保
管失周的道路上摔倒,因惊吓而流产,胎儿发育未全,约10到15分钟死亡。
? [2]Allaire v. St.Luke’s Hospital(电梯伤害母亲致胎儿残废)案(1900年)。
[3]Zepda(子) v. Zepda(父)(不法使人出生)案(1963年)。
? [4]William v. State of New York(因医院疏懈监督精神病人被强暴致生)案(1965
年)。
? 关于以上案例的详细情况及判决结果和理由,参见王泽鉴:《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以下。
? 五、权利能力的终期:死亡
? 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 自然死亡的标准: ? 1.脉搏停止说 ? 2.心脏停跳说 ? 3.呼吸停止说 ? 4.脑死亡说
? 台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必须在
器官捐赠者经其诊治医师判定病人死亡后为之。前项死亡以脑死判定者,应依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程序为之。
? 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 ?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施行。
? 六、死者的保护问题
? 死者是否具有权利能力? ? 肯定说
? 否定说(通说)
? 死者的利益如何保护?
? “荷花女案”(案情详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96页以下。)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定义: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 意思能力:也称为识别能力,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并非完全对应。
2. 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能力。二者并非完全一致,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为能力,但不一定有责任能力(无识别能力者)。
3. 当事人能力:指在民事诉讼中充当原告和被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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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为能力的种类: ? (一)无行为能力人: ?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禁治产人) ?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 ?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于法律行为部分加以讨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定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 (二)构成要件:
? 1.须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战争期间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2.须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对失踪人有监护责任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 没有先后顺序。
? 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 受理法院:失踪人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 宣告: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3个月。
? (三)效力
? 1.给失踪人设定财产管理人
? 2.由管理人处理失踪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 (四)撤销
? 1.撤销原因:第一、失踪人重新出现;第二、确知失踪人的下落。 ? 2.撤销程序: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 二、宣告死亡 ? (一)定义:
? (二)构成要件:
? 1.失踪满一定时间:通常情况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如下顺序:
?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4)其他利害关系人
? 3.法院的受理和公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3个月。
?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 (三)效力:发生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 (四)撤销: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 撤销后婚姻的效力 ? 撤销后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 监护
? 一、定义、性质
? 1.定义: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的法律制度。 ? 2.性质:权利说 ? 职责说
? 3.监护与亲权。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权利。
? 二、监护人的设立:
?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1.父母(法定监护人) ? 2.(外)祖父母 ? 3.成年兄、姐
? 4.其他亲属、朋友 ? 5.有关组织
? 发生争议时可以指定。
?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1.配偶 ? 2.父母
? 3.成年子女 ? 4.其他近亲属
? 5.其他亲属、朋友 ? 6.有关组织
? 发生争议时,可以指定。
? 三、监护人的职责
?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生活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