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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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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经将权利的存在定义为:某人一定希望实现的可能性。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99页。

? 2.分类:

? (1)财产权和人身权

?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 (2)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权)

? 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例如所有权。

? 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例如债权。 ? (3)既得权和期待权

? 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 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等。

? (4)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

? 抗辩权指对抗他人的权利,分为一时(延期)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例如追认权、合同解除权。

? (5)原权与救济权

? 原权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例如所有权。

? 救济权指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例如所有权受侵害后的诉权。

? (6)主权利与从权利

? 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单独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为从权利。例如债权和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

? 3.民事权利的保护:

? 西方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

? (1)公力救济(国家保护):通常是通过司法机关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或者形成之诉。

? (2)私力救济(自我保护):

? A.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a.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正当防卫的要件:

? 第一、有不法侵害存在

? 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 第三、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第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 第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民法通则》第128条: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b.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其要件为: ? 第一、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 第二、对象条件:针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 第四、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B.自助行为: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毁损的行为。其要件: ? 第一、为保护自己权利;

? 第二、情势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 第三、方法适当;

? 第四、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案例一

? 王某到某星级饭店请客,消费4000余元后,一时无力支付,便想借机溜走。因饭店中无人认识王某及其所请客人,饭店工作人员便将王某扣留,并拨打110求助 。(载2004年5月10日《山东法制报》 )

? 案例二:

? 2003年1月,张东未经审批,擅自在自家与邻居赵畅家的通道之间搭建了一个储物间。赵畅以该储物间影响其通行为由,多次要求张东拆除,但屡次遭拒。后赵畅向土管部门举报,经土管部门认定,该储物间属违章建筑,并对张东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但张东一直未履行。3月15日,赵畅叫来兄弟、儿子等人将该储物间拆除,张东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畅赔偿其储物间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而赵畅认为该储物间系违章建筑,谁都有权拆除,更何况其已影响了自己的通行,故拒绝赔偿。(载2003年8月11日《人民法院报》)。

? 案例一为典型的自助行为。

? 案例二中,虽然“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 但并非“情况紧急”,因为赵畅有其他方式可以行使权利,其采取的自行拆除张东储物间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情况要件,因而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而是违法的侵权行为。被拆除的储物间本身系违章建筑,似乎不应予以赔偿,但是,为了体现法律对私力救济行为的限制,防止以暴制暴行为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权威,又应对行为人予以适当的制裁。

? 五、民事责任

? 1.定义: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2.特征:

?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 (2)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 (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 3.民事责任的分类:

?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违约责任,指因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 (2)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 (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 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 (4)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 单独责任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的人承担

责任。

? 按份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为多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为多人,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的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 民法通则》 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 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 : ?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10)赔礼道歉。

第四章 权利主体(一):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公民与自然人

?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自然人是指基于自

然规律出生而享有生命的人,其范围除公民外,还包括无国籍人。

? 《民法通则》第二章题目为“公民(自然人)”,把公民等同于自然人是不妥当

的。民法中应当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8年的《合同法》中明确使用了“自然人”的概念而舍弃了“公民”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法通则》进行了修正。

?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更为妥当的名称应当称为权义能力。 ? 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此项原则的确立,经历长久历史的发展,源自家属自家长权的解放,奴隶制度的

废除,实乃人类法律文明的伟大成就,肯定了人的价值、尊严和主体性。

? 古代(以古罗马为代表):实行家长制和等级制,家属、奴隶等不被当作主体看

待,奴隶甚至不具备“人”的资格。

?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天赋人权、人人平等。

? 现当代:人类社会演变迄今,对于人权之保护,几成举世之共识,保障人权之前

提,即承认自然人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自然人不分国内外,均为人,均具权利能力,则权利能力之制度,在自然人之范围内,几无价值可言。

? ——(台)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78页。

? 三、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

? 《民法通则》第九条前段: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之权利能力,于出生完成时为始。 ? 《日本民法典》第一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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